法律解答:离婚冷静期内不算离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法定的缓冲阶段,在此期间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双方的婚姻状态仍然是存续的,只有在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才解除。实务建议: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决定继续离婚,双方应按照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前往办理离婚证。要注意冷静期的时间节点,避免因错过期限导致离婚申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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