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她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胡琳琳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众多优异成绩,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案件背景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一审和二审。王某某(化名)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情况借款数额认定一审法院对借款数额进行了详细审查。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且已偿还,2014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双方对此无异议。对于2013年3月8日的5万元借款,王某某(化名)虽辩称实际收到47000元,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为5万元。对于2013年2月21日、2014年2月21日、2014年6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借款,王某某(化名)称是利息,但也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借款偿还情况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入账明细,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王某某(化名)辩称按实际借款227200元计算利息,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款项支付标准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项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32555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81270元借据认定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该借据是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法院予以采纳。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但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情况借款合同效力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出借款项数额认定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王某某(化名)抗辩款项系结算利息,但陈述的计算方式不符合常理,且未在借款凭证上注明,而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法院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446700元。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王某某(化名)主张已偿还522760元,但未提供证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王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她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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