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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拆迁纷争:律师出击,为当事人捍卫合法权益

2026.04.29婚姻家庭9人浏览

遗产拆迁纷争,律师助力维权
在生活中,遗产纠纷常常让原本亲密的亲属关系变得紧张,某花园的王甲(化名)、王戊(化名)与亲戚尚某某就因遗产拆迁利益分配问题,陷入了一场法律纷争。而宋艳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成功维权,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宋艳丽律师: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宋艳丽律师,女,1974 年 11 月 19 日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专业,现执业于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 16101202111343276。她是该律所的权益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同时还兼任陕西省妇联 “普法” 讲师团成员等多个重要职务,是行业内兼具专业权威与社会影响力的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宋艳丽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多年,形成了 “法理精准、情理兼顾、高效务实” 的执业风格。她秉持 “以法为据、以情为桥” 的核心执业理念,将法律专业能力与人文关怀深度融合,不仅能精准把握法律法规,还能敏锐捕捉当事人的真实心理诉求。

遗产纷争起波澜
被继承人王某某(化名)与张某某(化名)系夫妻,他们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化名)、三子王丙(化名)及女儿王丁(化名)。王丙于 1965 年左右走失,至今生死不明。王乙于 2017 年去世,其独子王戊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王丁为精神残疾人,于 2019 年去世,其子尚某某为其遗产继承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分别于 2006 年、2008 年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遗留有某花园的三套自建房屋。

三套房屋中的一套完成拆迁后,王甲、王戊与尚某某已协商分割完毕,并无争议。然而,2020 年至 2023 年,剩余两套房屋先后启动拆迁。尚某某在办理拆迁手续时,伪造王甲、王戊签字的《放弃书》,将两套房屋的拆迁利益全部据为己有,其中包括 112 万余元货币补偿款、32 万余元征收结算款,以及一套位于某雅苑小区的 82.62 平方米安置房

王甲、王戊得知情况后,多次与尚某某协商分割事宜,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二人委托宋艳丽律师,将尚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拆迁利益,并要求尚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交锋显实力
庭审中,尚某某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他声称案涉两套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并非遗产;主张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起诉;还提出被继承人三子王丙走失未归,应待全体继承人到庭后再审理案件。

面对尚某某的抗辩,宋艳丽律师迅速开展工作,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关键基础。
首先,宋律师收集了案涉房屋的修建许可证、缴费凭证等关键材料,证实两套房屋均为王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产权归属清晰,属于遗产范围,直接反驳了尚某某关于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主张。
其次,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宋律师精准提出本案实质是共有物分割纠纷,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同时,她指出王丙虽走失,但法院可依法为其保留遗产份额,无需中止审理,有力回击了尚某某的拖延策略。
再次,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王甲之子、王戊与尚某某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这份记录清晰显示三人曾达成协议,约定两套房屋的拆迁利益由三人平分,委托尚某某办理拆迁手续,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最后,在双方对安置房价值存在争议时,宋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最终确定安置房市场价值为 68.05 万元,为遗产分割提供了明确、公允的量化标准。

公正判决护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屋属于王某某与张某某的遗产,尚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四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王乙、王丁的份额分别由其继承人王戊、尚某某代位继承。王丙的份额由尚某某代为保管。

最终,法院判决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甲、王戊拆迁安置款各 295761.21 元。某雅苑小区的安置房归尚某某所有,尚某某需支付王甲、王戊房屋折价款各 170125 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这起案件的判决,依法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继承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在面对遗产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宋艳丽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让正义得以伸张。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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