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之争:亲情与法律交织下的母亲晚年守护 案情回放:亲情受阻引发争端王先生与钱女士乃是同母异父的姐弟。2020年,他们的母亲不幸患上血管性痴呆,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钱女士被指定为监护人,母亲也随之与钱女士共同生活。然而,王先生多次表达想要探望母亲的意愿,却一次次遭到钱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阻挠。到了2021年底,双方又因探望问题发生激烈争执,无奈之下王先生选择报警。为了维护这份母子亲情,王先生最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自己有权每月探望母亲一次。 案件经过:情理法的激烈碰撞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王先生强调,赡养父母不只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人之常情。自己作为儿子,完全有权通过探望来表达对母亲的孝心,给予母亲精神上的慰藉。而被告钱女士则有着不同的观点,她辩称探望权仅仅适用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情况,本案并不适用该制度。并且,钱女士表示母亲已经不认识王先生了,强行探望反而会加重母亲的病情,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诉求。法院经过详细审理查明,王先生与钱女士确实是母子与姐弟关系,母亲目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健康状况欠佳,需要特别的照顾。尽管被告钱女士表示可以在其居所内配合探望,但前提是要“事前沟通”,这实际上为探望设置了无形的障碍。 案件结果:兼顾亲情与监护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子女看望父母是一种亲情的自然表达,这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同时也属于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自然权利。虽然母亲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但绝不能因此就剥夺子女的探望权。综合考量母亲的身体状况以及生活环境等因素,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周日下午13时至15时,可以前往母亲住所进行探望,被告钱女士应当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律师点评:填补法律空白的亲情考量本案并非传统概念中的“探望权纠纷”,但其核心本质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里“精神慰藉”部分的体现。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权”,但是从《民法典》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蕴含的精神来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仅局限于物质上的供养,更涵盖了情感上的陪伴。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当父母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他们无法表达自身意愿,此时如何在子女的亲情需求与监护人的照料安排之间找到平衡,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在本案中,法院在充分尊重监护人职责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子女的情感权利,作出了兼顾双方利益的判决,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亲情本不应因为监护权的设立而被割裂开来。我们衷心希望每一位子女都能够在法律所构建的框架之下,用心守护好父母晚年的尊严与温暖,让亲情在法治的保障下得以延续和升华。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