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追索案:从结算争议到全额获判的代理实录 一、案件详情2020年6月,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A公司)与铜川某有限公司(B公司)签订了《水电暖工程安装合同》,A公司承包了“某号楼”(后更名为“A号楼”)的水电暖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依约进场施工。然而,到了2023年8月,因B公司的原因,A公司未能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双方协商退场,由第三方接手后续工程。2023年11月,双方签署了《完成工作量》确认文件,详细记录了工程的相关情况。2024年10月15日,双方又签署了《工程审核认证单》,明确确认A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为2,899,745.18元。此时,B公司已支付了985,040元,尚欠1,914,705.18元未付。由于B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A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陕西左策律师事务所的王少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庭审交锋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本金1,914,705.18元并无异议,但提出了自己的辩解。B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属于垫资施工,并且双方未约定垫资利息,即便要计算利息,也应该从2024年10月15日结算之后开始起算,因此请求驳回A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请。面对B公司的辩解,王少花律师展开了有力的应对。 三、判决结果尘埃落定2025年10月27日,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1. B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1,914,705.18元。2. B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是以1,914,705.18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3.35%计算。3.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86元,由B公司负担。 四、案件心得剖析 (一)固定证据是胜诉根基本案能够实现全额获判,关键因素之一在于王少花律师在诉前就指导当事人完成了证据体系的梳理与固化。2024年10月15日的《工程审核认证单》明确了工程总价款,成为了A公司主张本金的核心依据。而双方签署的《完成工作量》文件,则完整地呈现了施工范围与退场事实,能够有效回应对方可能提出的工程量争议。这一系列完善的证据准备,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利息起算点的精准把控本案利息争议的焦点在于起算时间。原告主张自2023年12月9日起算,被告主张自2024年10月15日结算后起算。王少花律师通过仔细梳理合同履行节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结算次日”即2024年10月16日作为起算点。这一精准的把控,在当事人预期与法律适用之间取得了最优平衡,保障了A公司的合理权益。 (三)垫资抗辩的有效化解针对被告提出的“垫资施工、无利息约定”抗辩,王少花律师准确援引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专门规定。明确指出垫资利息与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不同法律概念,即便不支持垫资利息,也不影响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定违约责任。该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利息权益,有力地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利益。 (四)程序效率与实体权益并重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判决仅仅用了42天,这充分体现了王少花律师在程序推进上的专业把控能力。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回款难”的困境下,快速取得生效判决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成本,让A公司能够更快地实现自身权益,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这起建设工程款追索案,不仅展现了王少花律师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代理能力,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在面对复杂的工程款纠纷时,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高效的程序推进,能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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