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伤害责任认定:刘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解析 一、案件缘起2021年6月25日,某中学与某体育公司签订了《攀岩项目培训协议》,约定体育公司对中学学生进行初级攀岩培训教学。因刘某擅长体育运动,被老师挑选参加此次攀岩培训活动。然而,2021年12月9日17时40分许,刘某在学校体育场馆攀岩时,因未绑安全扣从四米高的地方摔下。随后,中学老师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诊断,刘某伤情严重,包括左侧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左侧腕舟骨骨折、左侧耻骨分支骨折、骶骨骨折。事发后,刘某卧床修养3个月,这对其学习产生了客观影响。刘某及其家属要求中学赔偿,但因双方责任未明确且伤残情况未鉴定,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刘某母亲代某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向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中学承担教育机构责任。 二、办案曲折历程与最终结果朱律师接受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此案。起初,代某在法律援助请求时仅将中学作为赔偿主体,朱律师敏锐发现可能遗漏体育公司这一责任主体。经主动联系中学,校领导称事情应由体育公司承担,但不愿多做陈述。后在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部帮助下,朱律师拿到培训协议并了解事情经过,明确各方责任后起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上海赔偿标准,提出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多项。中学抗辩称刘某受伤主要因体育公司教练未看护好,自己无责任;体育公司则称刘某多次参加攀岩培训且获奖,事发是其自己未系好安全扣所致,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各方经意见交换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学校赔偿刘某6万元,某教育公司赔偿刘某20万元。 三、办理思路剖析 巧妙平衡保护权益与避免矛盾朱律师深知家长顾虑,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学校负责人沟通。向学校解释刘某起诉是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伤情,鉴定后仍可调解,并非只有判决。学校表示理解支持,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刘某卧病无法参加中考,学校派老师到家了解情况并为其申请延期考试,刘某最终顺利完成中考。 精准认定各方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攀岩属危险运动,刘某自愿参加且多次获奖,应知晓佩戴安全扣,其未佩戴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自身需承担一定责任。体育公司教练对未成年人培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此次刘某摔伤主要因教练失职,体育公司应担责。学校虽与体育公司签有协议,但作为活动组织者,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误工费支持的审慎考量关于是否支持刘某家长代某的误工费,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误工费针对受害人,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不支持误工费,可酌情增加护理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受伤确需护理,父母护理产生的误工费可支持。朱律师查询案例发现两种判例都有,鉴于上海司法实践普遍接受第一种观点,故选择提高护理费标准维护刘某及其家庭权益。 四、案件启示与报送单位意见教育机构纠纷案件虽一般不复杂,但关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承办律师需用心思考,妥善解决未成年人与学校及其他主体间矛盾,争取最优解决办法。本案中,刘某及其家庭获高额理赔款,学校也尊重了刘某及其家庭决定。报送单位指出,法律援助案件需多方面考虑,材料繁琐,但援助律师不能有畏难情绪,要牢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本案朱律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起诉学校的两难情况,在刘某伤病无法参加中考时,获学校支持同意延期中考,切实履行了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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