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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花律师深挖量刑情节,虚开发票案缓刑可期

2026.04.28刑事辩护7人浏览

企业虚开发票获刑案:从实刑到缓刑的辩护突围之路
一、案件详细经过
在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西安 A 有限公司,也就是化名的“A 公司”,由于自身业务的发展,产生了对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需求。为了降低纳税成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通过中间人李四,以票面金额 7.5%-8.2%的价格,从六家空壳公司非法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共计 233 份,价税合计达到了 2794 万余元,税额为 249 万余元,并且这些发票均已被认证抵扣。
2025 年 1 月,张三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 2 月,张三被依法逮捕羁押陕西省某看守所。随后,某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 A 公司及张三提起了公诉
二、最终判决结果
陕西省某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开庭审理,于 2025 年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单位 A 公司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缴纳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已缴纳);
同时,责令退缴税款 249 万余元(已退缴 5 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案件辩护心得
(一)罪名认定的精准把握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更为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少花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精准地把握了这一关键要点,成功避免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为后续缓刑的适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量刑情节的全方位挖掘
王少花律师从七个维度精心构建了从轻辩护体系:
1. 自首情节:张三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这体现了其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自身行为的认识。
2. 认罪认罚:张三当庭自愿认罪,表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清晰的认知,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3. 退赃退赔:张三主动退缴了部分税款,显示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和积极弥补过错的态度。
4. 主观恶性:张三系初犯偶犯,相较于惯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5. 社会危害性:此次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有限。
6. 企业合规:单位无违法记录,说明该企业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合规基础。
7. 悔罪表现:张三真诚悔过,从其主动到案、积极配合等行为中可以明显看出。
最终,法院采纳了“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量刑情节挖掘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缓刑辩护的关键突破
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实刑建议,王少花律师重点论证了“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这一观点。她结合张三主动到案、全额退赔意愿以及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等情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阐述。通过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逻辑,成功说服了合议庭适用缓刑。判决中明确载明“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核心价值,展现了律师在关键环节的有效辩护。
(四)单位犯罪的双向救济
本案实行“双罚制”,王少花律师不仅为自然人被告张三争取到了缓刑,还为被告单位 A 公司争取到了较低的罚金。这种双重法律救济的实现,避免了“企业判刑、个人入狱”的双重毁灭性后果。既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这起企业虚开发票获刑案,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实现了从实刑到缓刑的重大转变,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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