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开发票获刑案:从实刑到缓刑的辩护突围之路 一、案件详细经过在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西安 A 有限公司,也就是化名的“A 公司”,由于自身业务的发展,产生了对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需求。为了降低纳税成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通过中间人李四,以票面金额 7.5%-8.2%的价格,从六家空壳公司非法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共计 233 份,价税合计达到了 2794 万余元,税额为 249 万余元,并且这些发票均已被认证抵扣。2025 年 1 月,张三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 2 月,张三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陕西省某看守所。随后,某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 A 公司及张三提起了公诉。 二、最终判决结果陕西省某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开庭审理,于 2025 年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单位 A 公司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缴纳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被告人张三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已缴纳);同时,责令退缴税款 249 万余元(已退缴 5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案件辩护心得 (一)罪名认定的精准把握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更为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少花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精准地把握了这一关键要点,成功避免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为后续缓刑的适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量刑情节的全方位挖掘王少花律师从七个维度精心构建了从轻辩护体系:1. 自首情节:张三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这体现了其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自身行为的认识。2. 认罪认罚:张三当庭自愿认罪,表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清晰的认知,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3. 退赃退赔:张三主动退缴了部分税款,显示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和积极弥补过错的态度。4. 主观恶性:张三系初犯偶犯,相较于惯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5. 社会危害性:此次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有限。6. 企业合规:单位无违法记录,说明该企业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合规基础。7. 悔罪表现:张三真诚悔过,从其主动到案、积极配合等行为中可以明显看出。最终,法院采纳了“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量刑情节挖掘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缓刑辩护的关键突破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实刑建议,王少花律师重点论证了“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这一观点。她结合张三主动到案、全额退赔意愿以及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等情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阐述。通过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逻辑,成功说服了合议庭适用缓刑。判决中明确载明“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核心价值,展现了律师在关键环节的有效辩护。 (四)单位犯罪的双向救济本案实行“双罚制”,王少花律师不仅为自然人被告张三争取到了缓刑,还为被告单位 A 公司争取到了较低的罚金。这种双重法律救济的实现,避免了“企业判刑、个人入狱”的双重毁灭性后果。既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这起企业虚开发票获刑案,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实现了从实刑到缓刑的重大转变,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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