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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律师成功化解加油站出租偷税处罚危机

2026.04.27刑事辩护8人浏览

加油站出租发包后承租人隐匿收入型偷税案件全解析
一、案情详情
20xx年xx月xx日,阿某某与何某某签订了《加油站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阿某某将自己开办的春光加油站的全部资产以及经营权出租给陈某某,租赁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为期8年。在这8年期间,陈某某成为了春光加油站的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权人。然而,陈某某在经营过程中,蓄意进行偷税漏税行为,他使用个人收款码来收取加油站的营业款,而春光加油站及其投资人阿某某对此全然不知。到了202x年x月x日,某市稽查局作出了处罚决定,对春光加油站以及阿某某处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办案历程与思路
由于在处罚期内,实际经营人是陈某某而非阿某某,并且阿某某事先对偷税漏税事项毫不知情,在该期间也未从春光加油站获取任何利益,不存在违法的故意和事实。所以,辛律师认为,对于春光加油站承租经营期间的纳税义务以及相应税务处罚,某市稽查局都应该针对实际经营者陈某某进行,而不应该把春光加油站及其投资人阿某某认定为纳税义务人并进行处罚。不过,因为纳税争议在提起复议前需要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之后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于是,辛律师指导加油站的开办者先行向税务局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随后向稽查局所属的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稽查局的决定,客户阿某某对此不服,接着辛律师又代理阿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最终结果
最终,法院判定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阿某某对春光加油站承租期间的实际经营收入以及偷税行为是知情的。稽查局未能查清春光加油站、阿某某、陈某某之间的关系,就作出了案涉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让春光加油站、阿某某承担案涉税款缴纳义务和罚款责任,这种处理决定是错误的。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税务总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办案经验总结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着许多出租、发包经营的情况,特别是在建筑施工、加油站出租等领域。在这类经营模式下,出租人、出包人面临着巨大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当承租人、承包人出现偷税行为时,极有可能致使出租方承担补税、滞纳金以及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对外进行出租、出包的过程中,需要有专业的税务律师进行把关,以此帮助出租人屏蔽税务风险。专业的税务律师能够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地识别潜在的税务风险,并提供有效的应对策略,从而保障出租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税务纠纷之中。这一案例也提醒着相关从业者,在涉及此类经营活动时,务必谨慎对待税务问题,提前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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