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迪庆有色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解析 一、案件详情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纷争。2016年12月,华东建设中标迪庆有色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相关施工项目,随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此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华东建设按照3%税率开具了4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该计税方式已经得到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的核准。然而,后来双方在工程款结算、发票税率、工期、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管理团队等诸多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华东建设向一审法院起诉,索要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等,而迪庆有色则提起反诉,要求扣减款项、赔偿损失等。迪庆有色在不服一审判决后,进一步提起了上诉。迪庆有色的核心争议主张是,案涉工程属于包工包料,华东建设应当按照11%税率开票,不然就要扣减8%税率差额2,373,876.55元。华东建设的核心抗辩主张如下:其一,工程款金额有迪庆有色出具的说明以及多方确认文件作为佐证,金额合法有效;其二,案涉工程属于甲供工程,按照3%简易计税是合法的,并且已经经过税务核准,迪庆有色长期以来都没有对发票提出过异议;其三,工期延误是由于迪庆有色没有及时提交图纸、工程量变更、未足额支付进度款等原因导致的;其四,工程验收合格且已经交付使用,迪庆有色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其五,迪庆有色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项目管理团队未到场。 二、判决结果经过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及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其中二审为终审判决,核心判决结果如下:迪庆有色需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东建设支付剩余工程款(包含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36,199.77元;如果没有按照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那么就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办案过程 (一)一审阶段华东建设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迪庆有色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逾期违约金,赔偿工期延误损失,并且由迪庆有色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迪庆有色提起反诉,请求华东建设按照11.18%税率补开发票或者扣减相应款项,赔偿律师费损失,在扣减逾期竣工、质量未达优良、管理团队不符的违约金之后,要求华东建设返还超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工程款按照34,081,366元计算,判决迪庆有色支付剩余工程款2,603,869.63元、质保金1,704,068.30元,驳回华东建设其他本诉请求以及迪庆有色全部反诉请求,迪庆有色不服该判决进而提起上诉。 (二)二审阶段迪庆有色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相关判项,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反诉主张,由华东建设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迪庆有色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书》等新证据,华东建设对无其签章的证据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进行针对性抗辩。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对工程款金额、计税方式、违约责任等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审理之后,作出改判判决,此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观点 (一)工程款金额认定合法李靓律师认为,迪庆有色在2019年6月出具的《说明》、2018年多方确认的进度款汇总表以及财务证明都能够佐证工程款为34,081,366元,一审依据这些认定金额是正确的,迪庆有色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二)3%简易计税合法无瑕疵案涉项目是固定单价合同,税金属于单价不作调整,而且税率与税金并非同一概念,税率下调不代表税金必然下调。华东建设按照3%计税已经获得税务机关核准,并且在开具41张发票后迪庆有色长期没有提出异议,税务部门也没有对计税方式作出查处,所以迪庆有色要求扣减8%税率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工期延误责任归属于迪庆有色迪庆有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图纸,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工程量变更,没有及时保障施工面,并且受其他施工单位影响正常施工,同时还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上述这些行为是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违约责任应当由迪庆有色承担。 (四)工程质量及项目管理团队异议无依据工程经过多方验收为合格,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不存在质量违约。迪庆有色主张项目管理团队与承诺不符应扣减款项,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 (五)律师费不应由华东建设承担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而且律师费并非本案必然产生的费用,迪庆有色的相关主张没有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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