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履约纠纷:丁晓霞律师助力原告成功拿回款项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履约问题常常引发诸多纠纷。今天,我们就来聚焦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例,看看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是如何帮助原告刘 X 拿回未结款项的。 案件详情原告刘 X 与被告周 XX 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由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 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周 XX 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纠纷缘由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被告周 XX 向原告刘 X 定制柜子。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然而被告却未及时足额结清费用。涉及的柜子项目包括 XX 项目总价 XXX 元、XXX 项目总价 XXX 元(含业主补单 XXX 元),总计 XXX 元。扣除 XX 项目被告支付的定金 XXX 元,XX 项目被告支付的定金 XXX 元,以及因补单业主直接支付的定金 XX 元,被告尚有余款 XXX 元未能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交锋被告周 XX 在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辩称,其承包室内装修,向原告定作橱柜属实。对于原告主张的 XX6 - 201 户橱柜款 XXX 元,XX4 - 602 户橱柜款 XXX 元无异议,但称因上述橱柜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未支付其尾款,所以自己也未支付原告相关款项。此外,他表示自己系 XX 公司的管理者而非法定代表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付原告的定金是代公司支付的,认为原告起诉的 XXX 元与其无关。 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事实,自 2019 年起,被告周 XX 多次向原告刘 X 订购橱柜。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分两笔转账合计 10000 元。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 XX6 - 201 项目橱柜总价 XXX 元、XX4 - 602 项目橱柜总价 XXX 元。从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看出诸多细节。2020 年 4 月 17 日,原告询问被告之前 XX 的单子是否做,被告表示要做,并提及自己忙,原告提出先付一部分定金,被告同意先付 30%,随后原告发送支付宝二维码,于 4 月 18 日收到 2400 元。5 月 27 日,原告告知被告客户转款情况,被告表示知晓,同日原告发送橱柜照片并提及部分柜子的情况。7 月 9 日,原告催款,被告表示会补款,原告要求先付一万,7 月 16 日原告收到 XX 定金 XXX 元整,7 月 20 日原告再次催款,被告称这两天去要。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定作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对于原告主张的 XXX 元(XXX),有双方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职务行为及橱柜质量问题的抗辩,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 XX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 XXXXXXX 元(款项汇至户名:刘 XX,开户行:浦发银行 XX,账号:XXXX)。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XX 元,保全费 XX 元,合计 XX 元,由被告周 XX 负担(款项汇至开户名:江苏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 XXX,账号:X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否则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任何一方都应严格遵守约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丁晓霞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帮助原告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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