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责任归属引深思——刘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解析 一、案件详情2021年6月25日,某中学与某体育公司签订了《攀岩项目培训协议》,约定体育公司对中学学生进行初级攀岩培训教学。因刘某擅长体育运动,老师挑选其参加此次攀岩培训。2021年12月9日17时40分许,刘某在中学体育场馆攀岩时,未绑安全扣从四米高地方摔下,中学老师将其送医。刘某前往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侧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左侧腕舟骨骨折、左侧耻骨分支骨折、骶骨骨折。事发后,刘某卧床修养3个月,影响学习。刘某及其家属要求中学赔偿,因责任未明确且伤残未鉴定,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刘某母亲代某代其向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中学承担教育机构责任。 二、办案历程朱律师接受指派承办此案,先电话联系代某了解案情及家庭情况,发现代某遗漏体育公司这一责任主体。朱律师联系中学,中学领导表示应由体育公司承担,但不愿多陈述。后在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部帮助下,朱律师拿到培训协议并明确各方责任,将案件起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朱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参照赔偿标准提出赔偿项目。中学抗辩称刘某受伤主要因体育公司教练未看护好,自己无责任;体育公司抗辩称刘某多次参加攀岩培训且获奖,事发主要因自己未系好安全扣,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学校赔偿刘某6万元,某教育公司赔偿刘某20万元。 三、办理思路剖析 (一)保护刘某权利,避免家校矛盾朱律师考虑到家长不愿与学校彻底撕破脸皮影响子女校园生活,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学校负责人沟通。向学校解释刘某起诉是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后仍可调解。学校表示理解支持。案件办理中,刘某因伤不能参加中考,学校派老师到其家中了解情况,为其申请延期考试,刘某最终顺利完成中考。 (二)精准认定各方责任依据《民法典》,攀岩属危险运动,刘某自愿参加适用自甘风险条款,其未佩戴安全扣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自身应担责。体育公司教练对未成年人有更高注意义务,刘某摔伤主要因教练失职,体育公司应担责。学校虽与体育公司签协议,但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管理职责也应担责。 (三)关于误工费的考量对于刘某家长代某照顾刘某产生的误工费,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不支持误工费,可酌情增加护理费;另一种认为确需护理时父母误工费可支持。朱律师查询案例发现两种观点判例都有,上海司法实践普遍接受第一种,故选择提高护理费标准维护刘某及其家庭权益。 四、案件启示教育机构纠纷案件一般不复杂,但关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承办律师需用心思考,妥善解决未成年人与学校及其他主体间矛盾,争取最优解决办法。本案中,刘某及其家庭获高额理赔款,学校也尊重了刘某及其家庭决定。 五、报送单位意见法律援助案件需多方面考虑,材料繁琐,但援助律师不能有畏难情绪,要牢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本案中朱律师考虑到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起诉学校的两难情况,在刘某伤病无法参加中考时,获学校支持同意其延期中考,切实履行了职责使命。特此推送,希望能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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