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当事人重归正常生活在当今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日益增多。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的万伟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使其免于刑事处罚,回归正常生活。 案件背景2023年6月,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张某某在介绍朋友阮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结识了名为“范玉莹”的上线。对方称可帮忙办卡,但要求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用于“过账”。张某某将阮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了对方。两天后,该银行卡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流入金额达98万余元。阮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张某某主动陪同其到案配合调查。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上游犯罪被害人周某某、林某某、熊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48000元,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争议焦点1. 主观故意认定:张某某是出于办理信用卡赚取居间费的合法目的,还是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2. 情节轻重认定:涉案银行卡结算金额98万余元,张某某本人未获利,且银行卡失控时间极短(仅2天),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3. 是否应予起诉:张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获谅解、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万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并与张某某深入沟通,制定了以“争取相对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1. 从主观层面论证“无犯罪故意” - 区分合法目的与犯罪意图:张某某本意是介绍办理信用卡赚取居间介绍费,与阮某某、“范玉莹”素不相识,交集仅限于办卡需求。 - 结合职业特性分析认知能力:张某某长期从事贷款中介业务,为办理贷款业务收取客户银行卡是常见操作模式,其难以意识到该行为会涉及刑事犯罪。其聊天记录中“银行卡是需要过账的吗?要不要提供密码,客户怕拿去洗钱”的提问,证明其已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 - 区分故意与过失:即便张某某可能存在一定侥幸心理,其过错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明知”与“希望或放任”的故意。2. 从客观层面论证“情节显著轻微” - 强调时间短、后果轻:银行卡从寄出到案发仅两天时间,流入金额虽有98万余元,但张某某的控制时间极短,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实际后果。 - 强调未获利:张某某及阮某某均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这与典型的以牟利为目的的帮信犯罪有本质区别。3. 全面梳理从宽情节,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 - 自首情节: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 积极退赔获谅解:张某某主动赔偿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 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张某某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可能。 - 人道主义考量:张某某的妻子刚生育小孩,家庭矛盾突出,若提起公诉将对其家庭及幼儿产生严重影响。最终,辩护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式提出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 办案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万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了张某某不构成犯罪或应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同时,积极引导张某某完成退赔、取得谅解等工作,并与检察院就认罪认罚问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院认可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 案件结果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以免除刑罚为宜。2024年4月28日,在辩护人万伟律师、杨征宇律师的见证下,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最终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不留犯罪记录,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 精准把握“主观故意”的辩护空间:辩护人深入挖掘当事人的职业背景、行为动机、认知能力等因素,成功论证了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明知”与“故意”,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2. 全面运用“情节轻微”的法定条件:辩护人系统梳理了未获利、时间短、后果轻、自首、退赔谅解、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等多项从宽情节,形成完整的“情节轻微”论证体系,最终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3. 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的处理结果,既体现了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又贯彻了对初犯、偶犯、情节轻微者教育挽救的方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起案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充分运用辩护策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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