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清算财产范围如下:1. 公司解散时,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比如公司的办公设备、生产机器、库存商品等。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 公司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例如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应收账款的收回等。这部分财产同样属于清算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等。3. 股东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若股东存在应缴未缴出资的情况,在清算时应补缴,这部分也属于清算财产范畴。4. 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包括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款项等,可通过清算程序进行追收以充实清算财产。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清算财产的其他财产。总之,清算财产范围涵盖公司解散时既有财产、清算期间新增财产、股东未缴出资以及依法享有的债权等,旨在确保公司债务得以妥善清偿,剩余财产依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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