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工程款纠纷:李德才律师凭往来函件力挽狂澜 案件详情2018年12月,某建材公司与某建投公司签订了《香格里拉至丽江高速公路桥梁及隧道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由建材公司负责该路段的防水工程。工程在2020年底顺利完工并验收。然而,完工后的结算金额却成了双方多年来争执不下的焦点。2021年1月,建材公司提交结算单,主张工程款1290万余元,建投公司仅确认了部分金额。期间,建投公司分三次支付了200万元,但大头部分仍拖欠未付。2022年11月,建材公司再次提交结算单,将金额调整为1396万余元,可建投公司却始终以“未最终审定”为由,拒绝签字盖章。直到起诉前,建投公司累计支付了867万余元,建材公司主张仍有529万余元未支付。2025年7月,建材公司委托李德才律师向香格里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529万余元及分段利息。建投公司当庭抗辩,称双方从未完成结算,建材公司提交的结算单没有建投公司签章,属于单方行为。并且合同明确约定“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安排支付,乙方不得提出其他补偿”,所以利息诉求违反了约定。 关键证据亮相李德才律师在庭审中拿出了关键证据——2025年2月双方的往来函件。函件显示,2月24日,建投公司致函建材公司,明确提到“三个项目累计结算金额2890万余元,累计付款1567万余元”,还要求如果有异议,需在15日内办理结算。2月26日,建材公司精准回函,将三个项目逐一拆分,其中本案项目“结算金额13,969,039.99元,已付8,677,999.25元,未付5,291,040.74元”。建投公司收到函件后,未再提出任何异议。 胜诉判决法院采纳了李德才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虽然没有双方签章的结算书,但建投公司在函件中已经承认了总造价及已付款,而且没有对建材公司回复的具体拆分数据提出反驳。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双方就结算实质达成了一致。2025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建投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建材公司工程尾款5,291,040.74元及利息(仅支持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LPR计算),驳回原告其他利息请求。案件受理费26,230元,建投公司承担26,000元。 案件胜诉关键剖析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李德才律师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和诉讼策略的果断调整。面对建投公司“无签章不认可”的强硬抗辩,李律师没有陷入“结算单真伪”的复杂局面,而是另寻突破。他将双方2025年的往来函件作为主攻方向,这些函件中建投公司主动承认的总金额、付款额,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当建材公司依据建投公司函件逻辑进行项目拆分回复后,建投公司的沉默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默示承诺”,进而锁定了结算事实。这一策略充分体现了资深建工律师的两大素养。其一,不局限于常规书面签章形式,而是善于抓住对方函件中的关键数据构建证据链;其二,巧妙运用《民法典》合同成立规则,把程序性瑕疵转化为实体胜势。正是李德才律师对“函件证据”的敏锐挖掘,让建材公司在缺乏直接结算书的不利情况下实现逆转,避免了数百万元工程款成为“悬账”,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也警示我们,在建工纠纷中,往来函件、邮件等过程性文件往往有着关键作用,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与证据布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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