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确权及行政复议案:以“最近地物标”规则化解争议 一、案件详情本案围绕山林权属确权展开行政诉讼,上诉人是寻乌县南桥镇车头村旗形排村民小组,被上诉人有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与寻乌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是赵万凤。双方争执焦点为“门口”与“禾坪岗”两块相邻山林的分界线。赵万凤和旗形排小组在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及2007年林改时期都持有林权证,然而对于交界处“继志屋背”的位置,双方说法不一。南桥镇政府经调处后,以“继志屋”后面屋檐滴水的排水沟为界划分权属,寻乌县政府复议维持此决定。旗形排小组不服,先在一审败诉,后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第三人赵万凤的委托代理人为陈鑫律师,来自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历程 (一)权属争议根源赵万凤与旗形排小组就案涉山林界址问题长期不和。2019年赵万凤首次申请调处,南桥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被法院撤销。2023年赵万凤再次申请调处。 (二)行政调处流程南桥镇政府受理后,依规向旗形排小组送达申请书副本,组织现场踏勘、勾图,并多次调解。因调解无果,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南府发〔2023〕38号处理决定,明确以“继志屋”后面屋檐滴水的排水沟为界,排水沟后面山林使用权归赵万凤,前面归旗形排小组。 (三)行政复议与诉讼进展旗形排小组申请行政复议,寻乌县政府举行听证会后维持原决定。旗形排小组又起诉至龙南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旗形排小组进而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焦点集中在案涉林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南桥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理、以及分界线“继志屋背”的认定是否合法。 三、终审裁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赣07行终16号行政判决。认定案涉林地存在权属争议,因为双方对四至范围有异议,且南桥镇政府依法具有调处职权。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四至界址有争议时,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为准”的规定,“继志屋”是双方交界处最明显的地物标,南桥镇政府以屋檐滴水为界划分权属并无不妥。同时确认南桥镇政府处理程序合法,包括送达、踏勘、调解等,寻乌县政府复议程序也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之功 (一)精准把握法律适用陈鑫律师紧扣《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论证应以“林业三定”时期的权属为依据,并运用“最近地物标规则”解释“继志屋背”的认定标准,获两级法院认可。 (二)有效反驳对方主张针对旗形排小组提出的“应以天水为界”“后龙山属集体”等主张,陈鑫律师引用客家乡俗、林权证记载及现场踏勘情况,有力驳斥对方观点,指出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证据梳理与质证二审中,陈鑫律师对旗形排小组申请调取的《林权登记申请表》质证,指出签名非本人所签,成功削弱对方证据证明力。 (四)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通过严谨代理工作,确保赵万凤对案涉山林的合法使用权获司法最终确认,防止家庭祖业流失。 五、律师建言与普法要点 (一)山林权属纠纷解决之道公民与集体间发生山林权属争议,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乡镇政府申请调处,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完整展现了这一权利救济途径。 (二)“林业三定”时期权属是关键依江西省相关规定,县内山林权属争议原则上以“林业三定”(1982年)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持有当年权属证书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三)四至不清时的处理准则林权证记载的四至界址有争议时,法律规定以最近的地物标为准确定界址。房屋、道路、河流等固定地物是重要参照点。 (四)证据意识与程序配合调处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参与现场踏勘、指界、签字确认,这些程序性行为会成为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本案中,各方对多数四至无争议,仅对关键地物解释有分歧,缩小了争议范围。 (五)重历史与民俗法院判决兼顾农村划界习惯(如以屋檐滴水为界)和客家“众家山”民俗,表明处理涉农纠纷时,法律规则与地方习俗结合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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