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包括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2.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物质基础,非法转让会影响军队战斗力。3.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转让武器装备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4. 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非法转让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对象必须是武器装备。如果转让的不是武器装备,不构成本罪。例如,将部队的车辆等非武器装备转让,不构成此罪。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能构成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