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一场纳税争议的妥善解决 一、案情详情某某供应链公司在 20xx 年遭遇了严重的税务问题。当时,公司面临缺少进项发票和成本发票的困境,于是联系了上游三家网络货运平台公司,让其给自己虚开了 800 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取得这些虚开发票后,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77 万余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一违法操作导致公司少缴税款合计 304 万元,其中增值税 77 万余元,企业所得税 223 余万元,城建及附加税费 4 万余元。不幸的是,该案因上游企业虚开发票被查,辐射到了下游的某某供应链公司。税务稽查局认定该公司偷税,要求补缴税款 304 万,滞纳金 200 余万元,并处偷税金额 0.6 倍的罚款 182 万余元,三项合计高达 680 余万。 二、办案过程与智慧某某供应链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来到律所寻求帮助,找到了辛巧丽律师。辛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梳理涉案公司的业务情况后发现,该公司虽然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非无真实业务支出的虚开,而是存在真实成本支出,只是存在错位虚开的情况。具体而言,该公司在 20xx 年向自然人收购了大量石头,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做低成本才出此下策。在税务局组织听证前,辛律师指导客户收集关键证据。在听证中,辛律师向税务局提交了证据资料,并经过激烈辩论以及与稽查局领导多次沟通。最终,税务局同意了辛律师的方案,按照核定征收的办法补缴税款,同时降低行政罚款的金额。辛律师通过耐心梳理发现,该客户在 20xx 年成本支出账目比较混乱,但收入账目清晰,全年取得销售收入 1700 余万元。税务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认定偷税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223 万余元。然而,辛律师根据专业判断,认为公司虽取得虚开发票,但支出成本大部分真实存在,不应将虚开的 800 多万全部认定为企业利润,全额按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应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文件规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这样补缴金额将至 18 万元左右。 三、显著成效经过听证程序,税务局按照辛律师的方案调整处理结果。最终确定,补缴增值税 77 万,核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8 万,滞纳金 50 余万,罚款金额降至 49 万,税款、滞纳金、罚款三项合计 194 万元。与委托律师听证前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金额 680 万相比,为客户企业降低了近 500 万的损失。 四、办案启示本案属于纳税争议案件,这类案件专业性强。纳税人若不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极易陷入被动而错失救济途径和时效通常,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提出时间只有 5 个工作日,很多纳税人收到税务文书后,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律师在与客户签署代理合同时,签署的代理阶段包括听证、复议和诉讼三个阶段。在听证程序中,经过激烈争论、多次沟通、反复论证才取得良好结果。税务机关表示,本案是该地区多年来虚开发票偷税的典型案例,该公司找到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开具了 800 多万的运输发票,属于开具不符合真实业务支出情况的发票,即发票品名、交易对象与实际交易对象不符,典型的虚开偷税。这起案件给纳税人的警示是,当面临税务稽查罚款时,一定要重视听证程序和权利的运用。辛巧丽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剖析,成功为客户降低了巨大损失,也为类似纳税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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