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赠与纠纷,律师助力权益维护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的财物赠与并不少见,但当恋爱关系结束,这些赠与财物的归属往往会引发纠纷。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起由张晓慧律师代理的赠与合同纠纷案,看看她是如何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 律师基本信息张晓慧律师,执业于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 11509201911136137,服务地区为乌兰察布,联系地址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数码大厦 B - 904。她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还担任乌兰察布市检察院听证员。丰富的教育背景和实践经历,让她在法律领域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案情曲折:恋爱赠与引发的纠纷原告王某某(化名)与被告张某(化名)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王某某以与张某缔结婚姻为目的,先后为张某购买了价值 7000 元的手机、价值若干元的手表,还代张某偿还贷款 4000 元,并且多次向张某转账现金共计 5000 元。这些款项及财物都是王某某基于结婚目的向张某的赠与。然而,后来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未能登记结婚。王某某多次要求张某返还上述财物及款项,但都没有得到回应。无奈之下,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折价返还全部财物及款项。 办案严谨:全流程专业代理张晓慧律师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案涉赠与系一般赠与还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开展了全流程的代理工作。 全面搜集证据,固定赠与目的张律师系统地梳理并固定了双方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购物凭证、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双方自恋爱之初就是以结婚为交往目的,案涉的全部财物及款项都是王某某基于结婚预期向张某的赠与,而并非无偿的一般赠与。 精准构建法律逻辑,明确返还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张律师明确指出,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张律师还仔细区分了一般生活消费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精准界定了案涉财物的返还范围。 庭审充分抗辩,厘清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张律师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她完整地还原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过程及赠与事实,有力地驳斥了被告“案涉款项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的抗辩意见,清晰地阐明了案涉赠与的法律性质及返还的法定依据。 案件胜诉: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某某的全部诉讼主张。法院认定案涉的手机、手表、代偿贷款、转账现金均系王某某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由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赠与条件未成就,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某折价返还全部案涉款项及财物,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有效维护了王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恋爱中的财物赠与问题常常容易引发纠纷,而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张晓慧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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