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真实性瑕疵改写医疗纠纷结局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病历的真实性往往起着关键作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戴昱律师,拥有17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101200911208013,他处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就深刻体现了病历真实性瑕疵对医疗过错鉴定的颠覆性影响。 悲剧:患者入院离世2021年9月,患者因眠差问题入住某精神卫生中心。院方初诊为焦虑状态,开具了相关药物并安排检查。次日,患者肝功指标出现异常,乙肝两对半检查提示小三阳。入院仅六天,患者就出现嗜睡、意识欠清等症状,家属反复告知医护,院方认为是药物副反应,停用了盐酸多塞平。然而,患者意识障碍加重,转至综合医院后被诊断为肝衰竭、肝性脑病等,最终经处置无明显改善去世。经尸检,死因符合亚急性重型肝炎致肝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院方次要责任鉴定机构认为,患者入院时肝功能受损,院方未复查肝功能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致使患者肝脏损伤进一步进展,医疗行为的不足系次要原因力。但这一鉴定结论并非最终结果。 转折:病历造假浮出水面家属结合病历前后矛盾内容及事实情况,向某卫健委投诉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该委认定院方存在往病历中故意增添的行为,且增添内容与当时医疗行为不符,破坏了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实为伪造、篡改病历。院方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主管医生被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科主任和上级医生分别被给予警告处罚。 律师:应推定院方全责戴昱律师认为,原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建立在院方伪造、篡改病历的基础上,鉴定院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系鉴定错误,本案不具备鉴定基础,应当进行过错推定。院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患者肝功能异常,违反药品说明书禁忌使用药物,超量用药加重病情,违反分级护理制度,延误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应推定其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责。 鉴定与法院:原鉴定作废案涉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因鉴定材料不真实,原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自动作废。法院多次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均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法院认为,院方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导致鉴定结论作废且无法明确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直接推定院方对患者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综合患者入院情况及治疗过程,酌定院方对患者死亡承担70%的责任。医患双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维权需有效举证病历是医疗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在传统纸质病历时代,患方难以对病历隐匿、伪造、篡改行为举证。但随着电子病历系统的推广,电子病历具备信息完整、格式规范、修改留痕、全程可追溯等优势,患方可申请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判断病历真实性。在本案中,患方未启动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程序,而是通过向卫健委投诉维权。戴昱律师特别提醒广大患者及家属,向卫健委投诉时,应提前系统梳理病历,重点分析并固定具体问题,形成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投诉材料,才能更有效地推动调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病历的真实性不容忽视。戴昱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患者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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