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真实性瑕疵对医疗过错鉴定的影响几何?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医疗行为的核心文书,更是判定责任的关键证据。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戴昱律师,拥有17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101200911208013,他曾处理过一起因病历真实性瑕疵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病历问题对医疗过错鉴定的颠覆性影响。 案件回顾:从入院到悲剧发生2021年9月,患者因眠差入住某精神卫生中心。院方初诊为焦虑状态,开具了相关药物并安排检查。次日,患者肝功指标出现异常,乙肝两对半检查提示小三阳。入院仅六天,患者就出现嗜睡等症状,家属多次告知医护,院方认为是药物副反应,停用了盐酸多塞平。然而,患者意识障碍加重,转至综合医院后被诊断为肝衰竭、肝性脑病等,最终经尸检,死因符合亚急性重型肝炎致肝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初判:院方次要责任鉴定机构认为,院方未复查肝功能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致使患者肝脏损伤进一步进展,医疗行为的不足系次要原因力。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家属发现病历存在问题。 转折:病历造假浮出水面家属结合病历的前后矛盾内容以及事实情况,向某卫健委投诉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该委认定院方存在往病历中故意增添的行为,且增添内容与当时已发生的医疗行为不符,给予该院及相关人员相应行政处罚。 律师观点:过错推定与责任认定戴昱律师认为,原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建立在院方伪造、篡改病历的基础上,鉴定院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系鉴定错误,本案不具备鉴定基础,应当进行过错推定。院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患者肝功能异常,违反药品说明书禁忌使用药物,违反分级护理制度,延误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应推定其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责。 鉴定与法院态度:原鉴定作废,新鉴定受阻案涉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原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自动作废。法院多次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法院认为,院方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导致无法明确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推定院方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院方对患者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医患双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电子病历与投诉维权戴昱律师指出,病历是医疗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在传统纸质病历时代,患方难以对病历的形成过程进行举证。但随着电子病历系统的推广,其具备信息完整、格式规范、修改留痕、全程可追溯等优势,患方若对病历真实性存疑,可申请对电子病历涉及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在本案中,患方未选择启动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程序,而是通过向卫健委投诉来维护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投诉人应提前对病历进行系统梳理,形成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投诉材料,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调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医疗纠纷频发的当下,病历的真实性和规范性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患者及家属在面对医疗纠纷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准确,避免因病历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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