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病历之争:从“次要责任”到“70%赔偿”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病历的真实性往往起着关键作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戴昱律师,拥有17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101200911208013,他处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就充分体现了病历真实性对案件结果的重大影响。 医疗悲剧:患者入院六天离世2021年9月,患者因眠差入住某精神卫生中心。院方初诊为焦虑状态,开具了相关药物并安排检查。然而,次日患者肝功指标就出现异常,乙肝两对半检查提示小三阳。入院仅六天,患者开始出现嗜睡、意识欠清等症状,家属反复告知医护,院方却认为是药物副反应,停用盐酸多塞平。之后患者意识障碍加重,转至综合医院被诊断为肝衰竭、肝性脑病等,经处置无明显改善后去世。尸检结果显示,死因符合亚急性重型肝炎致肝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转折:病历真实性引发质疑鉴定机构最初认为,院方医疗行为的不足系次要原因力。但家属结合病历前后矛盾内容及事实情况,向某卫健委投诉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该委认定院方存在往病历中故意增添的行为,且增添内容与当时已发生的医疗行为不符,破坏了病历内容的真实性,给予院方及相关医生相应行政处罚。戴昱律师认为,原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建立在院方伪造、篡改病历的基础上,本案不具备鉴定基础,应当进行过错推定。院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患者肝功能异常,违反药品说明书禁忌用药,加重患者病情,违反分级护理制度,延误治疗时机,应推定其对患者死亡承担全责。 鉴定与法院态度:病历造假致鉴定受阻案涉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原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自动作废。法院多次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均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法院认为,院方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导致无法明确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直接推定院方存在过错。综合患者入院情况及治疗过程,酌定院方对患者死亡承担70%的责任。医患双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重视病历真实性维权戴昱律师强调,病历是医疗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在传统纸质病历时代,患方难以对病历隐匿、伪造、篡改行为举证。但随着电子病历系统的推广,其具备信息完整、格式规范、修改留痕、全程可追溯等优势,患方可申请对电子病历涉及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在本案中,患方未选择启动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程序,而是通过梳理病历资料向卫健委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戴昱律师提醒广大患者及家属,向卫健委投诉时,应提前系统梳理病历,重点分析并固定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形成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投诉材料,才能更有效地推动调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医疗纠纷的处理复杂且关键,病历的真实性更是不容忽视。戴昱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患者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家属应重视病历的作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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