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梅律师:以专业之姿捍卫当事人权益在法律的浩瀚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专业律师则是当事人最坚实的后盾。李荣梅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在法律领域坚守多年、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法律守护者。 专业背景:深厚积淀铸就实力李荣梅律师,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2004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她是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1301200811848760,同时还是中华律师协会和河北律师协会会员,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自 2008 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 18 年的工作经验。她擅长办理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案件等民商事法律实务,在执业期间还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她秉持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追求,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服务。 劳动争议二审: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上诉人)与某保险经纪公司河北分公司(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诉至法院。劳动者原审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降薪工资差额、疫情期间工资差额等多项内容。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劳动者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李荣梅律师作为劳动者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证据,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她强调社保缴纳为法定义务,双方约定不得规避;通过工资条、微信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公司降薪、扣款等行为;精准引用相关法律,驳斥公司“口头协商一致”的主张;同时指出一审漏判试用期社保、计算社保报销截止时间错误等问题。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荣梅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重大改判。试用期社保报销从一审未处理改为支持 1584 元,2020 年 2 - 12 月社保费用从一审未支持改为支持 5808 元等。这一案件明确了社保报销义务不因国家减免政策而免除,否定了“按出勤天数比例报销社保”的合理性,强调试用期亦应依法缴纳社保,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应严格依据地方人社部门指导意见。李荣梅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清晰的法律逻辑,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多项权益,体现了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工伤认定抗辩:驳回不合理诉求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劳动者)受公司安排装车时受伤,主张该事故属于工伤,并提出多项赔偿要求。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受伤是下班后为第三人(案外人)干私活期间受伤,不属于工伤,且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终止。第三人委托李荣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李荣梅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一系列代理策略。她通过调取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还原事实真相,证明原告受伤系为第三人装车所致;提交证据显示“装车费”独立于工资,证明装车不属于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内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强调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要素,原告受伤不符合条件;同时指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且程序存在问题。法院最终采纳了李荣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原告受伤不属于工伤,社保补缴和意外保险赔偿问题也分别作出相应处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李荣梅律师通过精准举证、准确的法律定性和娴熟的程序运用,成功为委托人及被告公司避免了巨额赔偿。在法律行业中,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特的挑战,而李荣梅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不同的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成为众多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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