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场与履行公共职能企业的诉讼博弈 案件详情在2007年左右,某县城新建了一个小区,由个体老板挂靠开发商修建,个体老板以私人名义设立了消防水户头。小区进驻物管后,消防水户头理应由物业公司管理。从2007年至2017年,该小区更换了多家物业公司,每次物业进驻时都未进行交接,导致案涉消防水户头的位置无人知晓。2017年底,被告新设立的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入驻时,当事人多次前往供排水公司咨询,却被告知没有消防水户头且不计费。然而,2020年消防水管爆裂,流失大量水量。到了今年,供排水公司突然要求当事人承担20多万的水费。2021年4月,供排水公司起诉了修建小区的个体老板和当事人。原告方仅提供了一份案涉水表的计量信息,数据显示从2019年开始有水量记录,2020年水表爆裂前无记录且无水量流失,原告称计量为零就未记录。个体老板首次答辩时主张户头申请合同签字人非本人所签,原告认可。我方首次答辩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仅承担管理、维护职能,且已履行相关职责,并非实际使用人和合同主体,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主张权益,自身存在过错,无权要求支付滞纳金等。此外,物业公司入驻后曾与社区工作人员和小区业委会成员到原告处了解水表情况,是原告未履职,现在找不到之前的物业公司便将责任推给我方。同时,原告证据有限,无法提供2019年之前查询水表的记录,不能证明案涉水表在2019年之前未使用过。当事人入驻小区后,除2020年消防水管爆裂一次且第二天修好外,未发生过消防事故,不可能一夜之间流失价值几十万的水。由于争议过大,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开庭前,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是公司员工,负责查抄案涉小区的消防水表,试图证明2019年之前查抄过水表。我方也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一名是物业公司保安,拟证明没看到原告派人抄过水表;另一名是案涉小区业主,称当事人刚入驻时消防水管就漏过水,致使其房屋受损,所以2019年之前案涉消防水表计量不可能为零,原告在说谎。原告证人提交的查抄记录存在问题,案涉水表登记栏无记录起始时间,案涉水量为零时未登记,而其他户头为零却做了登记,相互矛盾,其证言不可信。且原告不能提供之前查抄记录,无法支持其主张,我方又能证明案涉小区消防户头在2017年之前就发生过漏水。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我方适当承担50元诉讼费。 律师点评该案争议颇大。我方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法官认为两名证人与我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采纳度较低,需结合庭审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首先,原告未申请鉴定案涉水表发生计量的时间,因其明知是自身未履职导致,现在想找人承担责任。其次,原告公司申请的证人说话前后矛盾,印证了我方证人证言,从而获得法官支持。这充分体现了法庭上说话举证的重要性。作为被告物业公司的律师,我仅参与了第二次庭审,对第一次庭审物业公司的表现存疑。若不能把握庭审技巧,很容易将赢官司打成输官司。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在诉讼博弈中,每一个细节和环节都至关重要,举证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以及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等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对于类似的供用水合同纠纷,各方都应谨慎对待,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要更加规范,避免因管理不善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而对于履行公共职能的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减少与用户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社会中构建和谐稳定的供用水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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