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开发票获刑案:从实刑到缓刑的辩护突围之路 一、案件详情在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西安 A 有限公司,也就是化名的“A 公司”,由于自身业务产生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需求。为了降低纳税成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通过中间人李四,以票面金额 7.5%-8.2%的价格,从六家空壳公司非法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233 份。这些发票价税合计 2794 万余元,税额达 249 万余元,并且均已认证抵扣。2025 年 1 月,张三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 2 月,他被逮捕,羁押于陕西省某看守所。随后,某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 A 公司及张三提起公诉。 二、最终判决陕西省某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 2025 年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单位 A 公司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被告人张三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已缴纳);责令退缴税款 249 万余元(已退缴 5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案件心得 (一)罪名认定的精准把握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更为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少花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精准地抓住了这一点。这一精准把握至关重要,因为它避免了被告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为后续缓刑的适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果罪名认定错误,被告将面临截然不同且更为严厉的刑罚,所以准确把握罪名是整个辩护工作的关键起始点。 (二)量刑情节的全方位挖掘王少花律师从七个维度精心构建了从轻辩护体系。首先是自首情节,张三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其次是认罪认罚,他当庭自愿认罪;再者是退赃退赔,张三主动退缴了部分税款;还有主观恶性方面,张三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层面,此次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企业合规方面,单位无违法记录;最后是悔罪表现,张三真诚悔过。法院最终采纳了“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这一系列从轻情节的挖掘和呈现,为被告争取较轻刑罚提供了有力支撑,体现了律师在辩护中全面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 (三)缓刑辩护的关键突破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实刑建议,王少花律师重点论证了“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这一关键要点。她结合张三主动到案、全额退赔意愿以及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等多方面情节,进行了深入且有说服力的阐述。通过充分的论证,成功说服了合议庭适用缓刑。判决中明确载明“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核心价值,即通过有效的辩护策略和充分的证据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单位犯罪的双向救济本案实行“双罚制”,王少花律师不仅为自然人被告张三争取到了缓刑,还为被告单位 A 公司争取到了较低的罚金。这种双向救济的成功实现,避免了“企业判刑、个人入狱”的双重毁灭性后果。对于企业而言,较低的罚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济负担,有利于企业后续的经营和发展;对于个人来说,缓刑则给予了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律师为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通过专业辩护实现双重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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