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露律师成功代理离婚后拆迁安置房屋纠纷案件李露律师,女,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她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素养。下面将详细介绍李露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离婚后因拆迁安置利益分配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案件概况:离婚协议引拆迁权益纷争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于2008年结婚,婚后吴女士(化名)将户口迁入徐先生(化名)所在村,并育有一女。2017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现住宅房屋A,有吴女士(化名)面积一半”。2019年,A房屋拆迁,2020年10月双方就拆迁赔付和房屋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规定“安置房交房时徐先生(化名)给吴女士(化名)九十平方房屋一套”。然而,2023年5月徐先生(化名)领取安置房屋并装修出租后,却拒绝向吴女士(化名)交付约定的房屋,吴女士(化名)遂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代理:据法力争维护合法权益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李露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徐先生(化名)与吴女士(化名)就拆迁安置所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书自订立时生效,徐先生(化名)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面,吴女士(化名)作为徐先生(化名)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安置房交房时徐先生(化名)给吴女士(化名)九十平方毛房一套”,现拆迁安置单位已经向徐先生(化名)交付房屋,且该房屋面积符合双方约定的九十平方米,完全具备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另一方面,徐先生(化名)自行装修房屋的行为属于其个人选择,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交付义务的理由。根据《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合同生效与履行以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吴女士(化名)有权要求徐先生(化名)返还原物,即交付约定的房屋。裁判结果:一审胜诉二审调解共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及拆迁安置房屋协议均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2019年房屋拆迁时,吴女士(化名)属于拆迁安置人口,享有安置面积。现回迁的90平方米安置房已达到双方协议的交付条件,遂判决徐先生(化名)向吴女士(化名)交付案涉9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徐先生(化名)不服上诉,称案涉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已由其与妻子装修,花费近10万元,且房屋已不是毛坯房,不符合交付条件,还主张其家人应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在二审中,李露律师积极推动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徐先生(化名)于2025年7月3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吴女士(化名),待房屋符合办证条件时,徐先生(化名)协助配合吴女士(化名)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吴女士(化名)名下;吴女士(化名)于2025年7月3日支付徐先生(化名)58000元房屋装修补偿,并不再向徐先生(化名)主张2025年7月3日之前的房屋租金。典型意义:彰显法律公正树立行业典范本案中,李露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聚焦吴女士(化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的法定权益,巧妙运用法律条文,有力反驳了徐先生(化名)以房屋已装修不符交付条件等借口。在代理过程中,律师还积极收集房屋交付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安置房已交付且面积合规,徐先生(化名)的私自装修行为不能成为拒交房屋的理由。同时,李露律师通过推动二审调解,兼顾了双方的利益,既保障了吴女士(化名)获得房屋的合法权益,又合理补偿了徐先生(化名)的装修投入,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此案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为处理同类离婚后涉及拆迁权益的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和可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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