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它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更考验着法律专业人士的智慧和能力。罗海华律师在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委托人赢得了胜诉。 律师简介:专业实力铸就口碑罗海华律师,1976 年 10 月 16 日出生,籍贯湖南湘乡,1996 年定居广西柳州。他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现为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 14502200810731247,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耕法律领域近二十载。罗海华律师主攻离婚、交通事故索赔、刑事辩护、借贷债务纠纷、房产及合同纠纷等领域,兼具企业法律顾问经验,曾为多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他秉持“亲力亲为办实事”的理念,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两千余起,部分案件经辩护实现不起诉或罪名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他荣获“柳州优秀律师”称号,多次获评柳州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还担任多个律协重要职务,积极参与行业建设。 案件背景:合作生纠纷,催款成难题2011 年 7 月起,原告柳州市 xx 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开始向被告广西建工 xx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金属结构分公司(以下简称 B1、B2)供应工业气体,双方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合作期间,陆续签订多份合同,包括《贮罐安装合同》《气体材料购销协议》《辅助材料购销框架合同》以及《气体购销合同》等。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即柳州市柳北区马厂路 1 号所在地法院管辖,B1、B2 指定物资验收人为周某某,结算对账人为姚某某、梁某某。A 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并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2 万余元。2024 年 5 月 10 日,经 B1、B2 结算对账人梁某某核算签署《对账单》,确认 B1、B2 多年来累计欠付 A 货款 158.738682 万元。2023 年 3 月 29 日,A 向 B1、B2 送达《催款通知书》,梁某某签收认可,但 B1、B2 始终未支付欠款。因多次催讨无果,A 于 2024 年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B1、B2 支付货款 158.738682 万元及逾期利息 14.536495 万元(暂计至 2024 年 9 月 4 日),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交锋:关键问题成焦点B1、B2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提出抗辩意见。其一,根据《气体购销合同》约定,结算对账人员开具的结算单需经杨某某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凭证,本案对账单仅有梁某某签字,尚未形成有效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其二,因尚未形成有效结算,故无需承担逾期利息,且《气体购销合同》约定 A 自愿放弃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即使需要支付逾期利息,《辅助材料购销框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为尚欠金额的 5%。罗海华律师作为 A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供货事实、对账效力及利息主张等关键问题展开诉讼活动。他提交供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款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B1、B2 欠付货款的事实。 法院判决:正义终降临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A 向 B1、B2 供应气体,B1、B2 应当支付对应价款。A 主张的货款 158.738682 万元,有供货单、对账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定 2024 年 5 月 10 日双方对账后,B1、B2 即应支付货款,逾期则应从 2024 年 5 月 1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45%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B1、B2 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及利息上限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B1、B2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A 支付货款 158.738682 万元及利息(以 158.738682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从 2024 年 5 月 11 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驳回 A 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395 万元,由 B1、B2 负担 2 万元,A 负担 0.0395 万元。罗海华律师代理的 A 获得胜诉,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均得到法院支持。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彰显了罗海华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也为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遇到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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