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游客景区摔倒死亡案:杨小玉律师精准辩护助公司减损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律师则是这场战争中的智者与勇士。杨小玉律师,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2年,成为执业律师9年,现任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为15201201711209291。她在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曾处理过多起复杂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她在高龄游客景区摔倒死亡案中的精彩表现。 案情扑朔迷离,索赔引发争议2023年11月,一位年逾七旬的老年游客王某(化名)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某某6日游”时,于某观景平台自由活动时自行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死者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观景台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缝隙等,遂将旅行社、地接社、景区管理方及其各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公司等共计十方诉至法院,索赔约67.8万元。某公司作为组团社的旅行社责任险承保方,成为被告之一,杨小玉律师受该公司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明确抗辩思路,聚焦核心问题杨小玉律师接到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确定了“聚焦因果关系与法定义务边界”的核心抗辩思路。首先,她明确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保险责任的成立前提是被保险旅行社依法应对游客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核心在于旅行社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及违约/侵权行为。 构建证据链条,有力反驳主张 因果关系抗辩针对原告方“地面缝隙绊倒”的说法,杨小玉律师结合庭审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她指出观景台地面开阔平坦、干燥,死者穿平底鞋,现场的建筑伸缩缝及小石块,从缝隙宽度和石块大小来看,都不足以认定为具有危险性的“安全隐患”。而且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死者系被缝隙或石块“绊倒”。同时,她对原告方二审提交的同行游客(退休医生)证言进行质证,该证言表明“绊倒可能性不大”,“滑倒、突发疾病、眩晕摔倒都有可能”,削弱了原告关于外部原因致害的主张。 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辨析在庭审中,杨小玉律师强调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她援引相关法律,指出该义务应在“能够预见的合理限度之内”。旅行社已为旅行团购买了意外险和责任险,安排了导游陪同,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履行了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要求旅行社对一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游客在平坦开阔的公共观景平台上自行走路摔倒的意外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会过分加重经营者的责任,不利于旅游行业的正常发展。 反驳“老年团”特殊义务论对于原告提出的“该团多为老年人,旅行社应承担更高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杨小玉律师承认法律对组织接待老年人有特别规定,但指出关键在于旅行社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旅行社已为包括死者在内的所有游客投保,行程安排并无高风险项目,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和安排义务。死者自身患有严重基础疾病,却在旅行中未向导游报告任何不适,其自身对健康状况的注意义务更为首要。 庭审有效质证,引导审理焦点在庭审中,杨小玉律师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严谨质证,特别是对《死亡医学证明》仅能证明死因、无法证明死因与旅行社行为存在关联进行了辨析。在法庭辩论阶段,她清晰阐述了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逻辑,成功将法庭审理焦点引导至“旅行社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上。 法院采纳观点,公司成功减损案件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贵阳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杨小玉律师的核心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旅行社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也无法证明王某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观景台地面缝隙及石块不足以认定为安全隐患,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已及时施救,履行了相应义务。因此,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公司也无赔付义务。在这个案件中,杨小玉律师精准定位,直击要害,没有纠缠于保险条款细节,而是准确抓住“侵权/违约赔偿责任成立是保险理赔前提”这一根本,将代理工作的重心放在为被保险人进行免责抗辩上。她证据分析与运用能力强,法律与情理结合,论述有力,成功实现了风险隔离,帮助公司在游客意外死亡的悲剧性事件中,依法厘清了保险责任边界,避免了不当赔付,维护了保险合同的法律严肃性与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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