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化解离婚纠纷难题在婚姻家事纠纷中,每一个案件都牵扯着当事人的情感、财产和未来生活。宋艳丽律师,女,1974 年 11 月 19 日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专业,现执业于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 16101202111343276。她深耕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多年,形成了“法理精准、情理兼顾、高效务实”的执业风格,秉持“以法为据、以情为桥”的核心执业理念,在众多婚姻家事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她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案件情况引发关注原告苏某晴(化名)与被告顾某(化名)的离婚纠纷一案,由幸福市和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被告于 2008 年通过网络相识,2014 年 9 月 1 日登记结婚,2018 年 4 月 6 日生育一子顾苏某(化名)。起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男方多次在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苏某晴诉至法院,提出了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0000 元等四项诉讼请求。被告顾某虽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否认赌博行为,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还要求分割原告婚前房屋的出卖尾款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抚养权归属、婚前房屋出卖款分割、被告父亲出资财产的性质认定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方面。 律师代理精准出击宋艳丽律师作为原告苏某晴的诉讼代理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结合事实与法律提出了全面且有力的代理意见。在抚养权方面,宋艳丽律师指出,婚生子顾苏某自幼由原告苏某晴悉心照料,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情感依赖。而被告顾某在家庭生活中的参与度较低,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由原告抚养更符合孩子成长需求,并且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合理,应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婚前房屋出卖款,宋艳丽律师表示,案涉幸福湾二期房屋是原告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出卖后,原告向其母亲支付的 26 万元,包含婚前首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该笔支出符合法律规定。剩余款项中,5 万元律师费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支出,应从共同财产中扣除。关于被告父亲出资财产,宋艳丽律师主张,被告顾某与安康置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涉款项、以及家用轿车的购置款,虽由被告父亲转账支付,但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对被告个人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应的债权及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宋艳丽律师认为,被告虽提交了其父母给其的银行转账流水,但该流水并不能证明是用于家庭生活,并且也未提供借条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同时,被告对家庭照顾较少且因其赌博行为损失家庭大额财产,应当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彰显实力幸福市和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宋艳丽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对原告苏某晴有利的判决。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顾苏某由原告苏某晴抚养,被告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800 元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该金额与原告诉求基本接近。法院认可原告向其母亲支付 26 万元的合法性,认定该款项属于原告婚前财产及增值部分,确认律师费 5 万元为原告个人支出,剩余 64922.5 元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平分,原告需向被告支付 32461.25 元。法院还认定安康置业的退款、违约损失及诉讼费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家用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30000 元;车辆剩余贷款 62462.84 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此外,法院驳回了男方要求分割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 案件意义影响深远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抚养权归属应以孩子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与情感依赖,为同类离婚案件抚养权认定提供了参考。同时,厘清了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分割规则,明确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出卖后首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清晰界定了婚前与婚后财产的边界。另外,统一了父母出资财产的赠与认定标准,指出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无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像宋艳丽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能够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困境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重新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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