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事人权益而战:吉林李某某袭警案的无罪辩护之路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叫曹祥龙,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业律师。他拥有刑法硕士学位,是上海市虹口街道法律顾问,还荣获了虹口区司法局2023年度“优秀律师”称号。自研究生阶段起,他便跟随刑辩导师,至今已有十余年刑事辩护实操经验,始终坚守在刑事辩护一线。其执业证号为1310**********421,擅长处理新型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尤其是经济类犯罪、涉人工智能犯罪等多种类型案件。 案件缘起:征地纠纷引发的冲突吉林长白山脚下某镇,有着亚洲最大的人参交易市场。当地政府为建设“人参特色小镇”项目征收土地,当事人李某某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但未与政府谈拢征收事宜,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判决书确定部分地块强制占用“确认违法”。李某某认为,虽然判决书未确定“人参特色小镇项目”施工占用的土地归属,但根据镇政府制作的土地“鱼鳞图”,此项目施工时实质占用了他的土地。2022年6月11日,李某某得知项目施工队再次施工后,火速赶往施工现场。为阻止继续施工,他将母亲放在挖掘机履带上并报警。警察接到报警后欲强制将其母亲抬下来,李某某当时也在挖掘机履带上,情绪较为激动,派出所所长强制将他拖拽至地面,在拖拽过程中两人同时倒地,随后几名警察将李某某按住。当日,李某某被其他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成功取保初现曙光曹祥龙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迅速指导家属递交材料。在口罩期间,会见受限,他根据家属对现场的描述,初步提出了辩护理由:一是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不能混为一谈;二是当事人未使用暴力;三是警察并未履行公务。材料递交后不到7天,李某某成功取保。然而,释放当天,李某某一瘸一拐到家,自称被打过两次,并且他自始至终觉得自己无罪,所有笔录均未签字。 深入调查:关键录像揭示真相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曹祥龙律师调取到关键案发录像。录像显示,公安只是质疑当事人李某某,并没有调解双方的行为,李某某并未使用暴力,仅仅达到了肢体接触的程度。基于此,曹祥龙律师制定了无罪辩护方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暴力”程度应与执行公务行为具有相当性,需达到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执行职务或明显有困难的程度。具体到本案,从案发录像显示的李某某客观行为来看,他在被警察拽下钩机的过程中出于对自身保护的本能翘脚,与警察发生了肢体接触,但在警察将其按倒制服在地时,他并没有反抗行为,没有达到本罪的暴力程度,也没有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执行职务或明显有困难。从主观故意方面分析,李某某并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他妻子打电话报警,他将母亲抱到钩机履带上以及一些威胁言语,只是为了处理征地民事纠纷,而非故意妨害警察的调解行为。尤其是在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时,连连道歉,这足以表明他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此外,妨害公务罪认定为具体危险犯,只有当行为人的“暴力”式行为足以阻碍公务的执行,才能认为其具备了实质违法性而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李某某没有达到这种暴力程度,也没有足以阻碍公务执行的暴力行为。同时,警察并未实施真正的公务行为。李某某妻子报警目的是让警察调解,但警察现场并未真正调解,反而是现场政府人员一直在劝解李某某的母亲。李某某阻止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阻止在场的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警察仅仅是在李某某情绪激动时将其拉至地面,且李某某当场表示了歉意。 坚持辩护:终获无罪结果曹祥龙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如认为李某某有违法行为,根据其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足以,不能动辄以刑法苛责。李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且刑法具有谦抑性,对李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即可,不应苛责以刑法。检察官采纳了曹祥龙律师的意见,要求公安撤回案件。但撤回案件不代表真正的无罪,曹祥龙律师后续多次联系承办民警,沟通撤销案件的问题。他费了很大力气,沟通无数次,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书,甚至表达了向检察院撤案监督的决心。最终,公安将本案件转为治安处罚,撤销了案件,李某某获得了无罪的结果,没有留下案底。在吉林李某某袭警案中,曹祥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赢得了无罪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和担当。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守,为维护司法公正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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