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赠与纠纷:法律为财产权益保驾护航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互赠财物是常见之事,但当恋爱关系结束,这些财物是否应当返还往往会引发纠纷。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由张晓慧律师代理的赠与合同纠纷案,来了解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和法律依据。 张晓慧律师:专业背景与实力张晓慧律师执业于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 11509201911136137,服务地区为乌兰察布。她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历,还担任着乌兰察布市检察院听证员这一重要职务。丰富的教育背景和社会职务,为她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情:恋爱终止引发的赠与纠纷原告王某某(化名)与被告张某(化名)确立恋爱关系后,王某某以与张某缔结婚姻为目的,先后为张某购买价值 7000 元的手机、价值若干元的手表,代张某偿还贷款 4000 元,并多次向张某转账现金共计 5000 元。然而,后来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未能登记结婚。王某某多次要求张某返还上述财物及款项,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折价返还全部财物及款项。 办案:全方位代理,精准运用法律张晓慧律师接受原告王某某的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案涉赠与系一般赠与还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开展了全流程代理工作。 全面搜集证据,固定赠与目的张晓慧律师系统梳理并固定了双方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购物凭证、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双方自恋爱之初即以结婚为交往目的,案涉全部财物及款项均系王某某基于结婚预期向张某的赠与,而非无偿的一般赠与。 精准构建法律逻辑,明确返还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张晓慧律师明确指出,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财产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她还仔细区分了一般生活消费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精准界定了案涉财物的返还范围。 庭审充分抗辩,厘清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张晓慧律师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完整还原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过程及赠与事实。她有力地驳斥了被告“案涉款项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的抗辩意见,清晰阐明了案涉赠与的法律性质及返还的法定依据。 结果:胜诉维护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主张。法院认定案涉手机、手表、代偿贷款、转账现金均系王某某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赠与条件未成就,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某折价返还全部案涉款项及财物,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张晓慧律师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恋爱期间涉及财物赠与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在恋爱关系中,明确财物赠与的性质和目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遇到类似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明智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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