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简介刘杨飞律师,拥有工程硕士教育背景,现执业于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6年,执业证号为1210120xxxxxxxx34。他服务于沈阳地区,联系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16层。刘律师还担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法律智库成员,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 案件情况概述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停车场地坪改造工程合同,然而承包方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发包方仍欠付部分工程款及质保金。实际施工人遂起诉索要欠付款项与利息,而发包方则以工程存在地坪开裂、漆面破损等质量问题为由,反诉要求实际施工人赔偿维修费用、支付违约金,并申请修复方案与造价鉴定。 一审判决引发争议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开裂主要因基层混凝土问题,酌定实际施工人承担3%维修费用,驳回发包方反诉请求,同时判决发包方支付欠付款项及利息。发包方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认为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鉴定申请未准许不当、利息判决无法律依据等问题,于是提起上诉。 律师代理思路清晰刘杨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有着清晰的思路。首先,聚焦质量责任边界,明确案涉工程开裂系多因一果,基层混凝土问题并非施工方唯一责任,实际施工人负有基层裂缝修补与加固义务,不能免除其质量违约责任。其次,质疑一审鉴定处理,指出一审以偏概全认定基层混凝土全部不合格,驳回修复方案及造价鉴定申请错误,该鉴定系确定损失金额与责任划分的必要程序。再者,厘清合同关系与责任,论证承包方与实际施工人系劳务分包而非转包,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更无权主张工程款利息。最后,紧扣法律依据抗辩,依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仅限工程价款本金,不包含利息,一审利息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改判彰显专业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杨飞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关于工程款利息的判决,维持一审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价款本金的判项,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成功纠正了一审法律适用错误,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意义深远本案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集中在工程质量责任划分、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鉴定程序必要性三大焦点。刘杨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抓住一审判决在利息认定上的法律适用漏洞,结合鉴定结论与合同约定,厘清基层混凝土质量问题与施工方责任的边界,明确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范围仅限工程价款本金,无权主张利息。二审法院的改判结果,既遵循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核心规定,也合理平衡了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为同类案件中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边界、工程质量多因一果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参考。同时也提示,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程序的必要性、合同义务的履行边界,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要点。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处理中,像刘杨飞律师这样专业且思路清晰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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