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刑事辩护 > 周磊律师巧辩寻衅滋事案,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周磊律师巧辩寻衅滋事案,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2026.04.23刑事辩护9人浏览

周磊律师:以专业辩护解开法律谜团
法律的舞台上,总有一些人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长春周磊律师便是这样一位令人敬佩的法律人。他是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拥有20年法律工作经验,曾先后在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工作多年,多次参加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专案组,律师执业7年,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执业证号为1220***********481。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迷雾
在周磊律师办理过的众多案件中,张某(化名)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格外引人注目。2000年,张某与某县土地局签订协议,约定付某自建楼房的供热可以接入土地局锅炉,张某一次性缴纳补偿费并按年缴纳取暖费,锅炉管道连接由张某自行施工,费用自理。次年,土地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拆除锅炉,却未告知张某,导致其供热管冻坏。此后,张某多次与土地局领导协商,最终土地局同意张某继续使用原锅炉房供热,供热设备由张某自行购置。直到案发前,土地局从未要求张某撤出锅炉。然而,公安机关却以张某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抽丝剥茧的辩护过程
周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某核实案情。他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研判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张某占用土地局锅炉房是基于双方的协商,并非强行占用。其次,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案涉锅炉房显然不属于公共场所。再者,土地局若不同意张某使用锅炉房,完全可以要求其归还,或者通过报警维护权益,但直至案发,土地局均未提出。最重要的是,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犯罪动机是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等,而张某使用锅炉房是协商的结果,不存在这些动机和主观故意。

基于这些分析,周磊律师迅速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并在案件报捕阶段提交至检察机关。他的专业和严谨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该案件自案发至今已逾七年,对张某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早已届满,且至今未再移送审查起诉,张某实现了事实无罪。

辩护背后的法律启示
这起案件是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典型案例。从办案实践来看,周磊律师在介入后迅速掌握案情并展开辩护工作,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充分体现了审查逮捕阶段辩护的重要价值。

同时,这起案件也对广大群众具有较强的普法警示意义。在处理供热、场地使用、管线接入等历史遗留或协议类问题时,公民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明确权利义务。作为权利方,应及时行使权利、主张诉求,避免长期默许引发事实认定争议。双方产生矛盾时,应优先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切勿随意动用刑事手段维权。

周磊律师在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的精彩辩护,不仅为张某洗清了冤屈,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他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周磊律师将继续以精湛的技艺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篇章。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