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追索案:从结算争议到全额获判的成功之路 一、案件详情2020年6月,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A公司)与铜川某有限公司(B公司)签订了《水电暖工程安装合同》,A公司承包了“某号楼”(后更名为“A号楼”)的水电暖安装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依约进场施工。然而,到了2023年8月,由于B公司的原因,A公司未能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双方协商退场,由第三方接手后续工作。在2023年11月,双方签署了《完成工作量》确认文件,清晰记录了工程进展情况。2024年10月15日,双方又签署了《工程审核认证单》,明确确认A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为2,899,745.18元。B公司在此期间已支付了985,040元,尚欠1,914,705.18元未付。面对B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A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陕西左策律师事务所的王少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庭审交锋庭审过程中,B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本金1,914,705.18元并无异议,但提出了自己的辩称。B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属于垫资施工,且双方未约定垫资利息,所以即便要计算利息,也应从2024年10月15日结算之后开始起算,以此请求驳回A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请。 三、判决结果2025年10月27日,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公正的民事判决:其一,B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1,914,705.18元。这明确了B公司应履行的付款义务,保障了A公司的基本权益。其二,B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1,914,705.18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3.35%计算。这一判决既考虑了A公司因资金被占用而应获得的补偿,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合理的计算标准。其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全面审查双方证据和主张后,法院作出了准确的裁决,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86元,由B公司负担。这一费用承担的判定也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四、案件心得 (一)固定证据是胜诉根基本案能够实现全额获判,关键因素之一在于王少花律师在诉前指导当事人精心完成了证据体系的梳理与固化。2024年10月15日的《工程审核认证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清晰明确了工程总价款,成为A公司主张工程款本金的核心依据。而双方签署的《完成工作量》文件,则完整且详细地呈现了施工范围以及退场事实,这一文件能够有效回应对方可能提出的关于工程量的争议。通过完善的证据体系,A公司在诉讼中占据了有利地位,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利息起算点的精准把控本案中利息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起算时间上。原告A公司主张自2023年12月9日起算利息,被告B公司则主张自2024年10月15日结算后起算。王少花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仔细梳理合同履行的各个节点,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证。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结算次日”即2024年10月16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在充分维护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同时,又严格遵循了法律适用原则,实现了最优平衡。 (三)垫资抗辩的有效化解针对被告B公司提出的“垫资施工、无利息约定”抗辩,王少花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律师准确援引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专门规定。通过清晰的法律解读和有力的论证,明确指出垫资利息与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即便法院不支持垫资利息,也并不影响发包人B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定违约责任。这一精准且有效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A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利息权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程序效率与实体权益并重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判决仅仅用了42天的时间,这充分体现了王少花律师在程序推进方面的专业把控能力。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回款难”的困境下,快速取得生效判决具有极其重要意义。它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当事人A公司的资金占用成本,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快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因诉讼拖延带来的不必要损失,真正做到了程序效率与实体权益并重,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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