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假释期再犯罪者精准辩护,维护合法权益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一次对律师专业能力和智慧的考验。王可红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拥有14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101201211220597,服务于上海地区,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还担任着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上海市WTO大学研究会会员以及上海市文旅局聘请的志愿调解员等职务。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王可红律师经办的一起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典型案例。 复杂案情,跨区域犯罪挑战多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整个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都在临沂市范围内进行,不过涉案的盗窃行为却发生在日照市东港区,这是一起跨区域刑事案件办理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田某(化名)曾因抢劫罪、抢夺罪在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3年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到2015年12月3日。然而,2015年他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2015年4月初,田某以8000元的价格收购了同案犯郭某(化名)送来的一辆车。同年9月10日,田某驾驶套牌车辆被交警查获,案件由此案发。同案犯郭某在2014年3月29日使用自制工具盗取了张煜(化名)价值50000元的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后将车藏匿于临沂市罗庄区汇泉大酒店附近,郭某的涉案行为另案处理。王可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田某的辩护律师。 精心办案,多维度策略保权益 确立核心辩护方向王可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了两大辩护核心。一方面精准区分罪名,坚决论证田某与郭某无事前通谋,不构成盗窃罪共犯,仅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一方面挖掘从轻量刑情节,针对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从重风险,重点突破坦白、赃物追回等从宽情节。 全面收集与固定证据在证据收集与固定方面,王可红律师做得十分细致。他全面调取田某的供述,重点记录其对“收购车辆明知程度”“交易沟通细节”的陈述;收集涉案车辆购置凭证、发还清单,证实车辆价值及最终追回未造成被害人损失;调取田某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职业信息等,佐证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固定郭某供述,证实二人无事前通谋的关键事实。同时,核查原假释裁定书原件,精准核对假释考验期起止时间,确认涉案行为发生时考验期尚未届满,梳理程序合法性依据,为后续撤销假释相关程序辩护筑牢基础。此外,针对公诉机关可能以“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推定“明知”的观点,提前准备证据对比分析,明确田某对车辆专业价值认知的局限性,降低主观恶性认定。 精准梳理法律适用王可红律师对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对比盗窃罪共犯的认定标准,论证田某行为仅符合前者特征。同时梳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相关条款,结合假释相关规定,提前草拟从轻量刑及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意见,为庭审辩护提供精准法律支撑。 公正判决,辩护成果显成效 田某判决结果法院最终认定田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因田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中法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对其的假释,数罪并罚后,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核心争议处理结果在案件核心争议处理上,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田某与郭某无事前通谋,不构成盗窃罪共犯,仅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避免了更重的盗窃罪量刑。虽然法院未大幅突破假释期间再犯罪的从重框架,但采纳了田某如实供述、涉案车辆追回等从轻情节,最终刑期未超出同罪名量刑幅度上限。 深刻总结,为同类案件提供借鉴王可红律师在办案总结中指出,本次辩护的核心亮点在于成功区分罪名,通过固定“无事前通谋”“事后单独收购”的关键证据,避免了田某因被认定为盗窃罪共犯而面临更重刑期。同时,有效挖掘从宽情节,论证田某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涉案车辆全额追回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为后续刑期优化争取了基础空间。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对于假释期间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要以“罪名精准区分”为基础,以“从宽情节全面挖掘”为核心,重视程序合法性辩护,通过事实与法律的双重支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假释考验期是法定的“监管红线期”,在此期间违法犯罪将直接导致假释利益丧失,且数罪并罚后刑期累加风险极高,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辩护重点并非否定从重情节,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争取从轻量刑,避免盲目乐观或过度抗辩。王可红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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