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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财分手引发纠纷,律师助力维权胜诉

2026.04.22婚姻家庭6人浏览

恋爱赠与财物,分手后能否要回?
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相互赠与财物是很常见的事情。然而,当恋爱关系终止时,这些赠与财物是否需要返还往往会引发纠纷。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了解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张晓慧律师:专业背景与执业风采
张晓慧律师,执业于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509201911136137,服务地区为乌兰察布,联系地址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数码大厦B - 904。她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历,同时还担任着乌兰察布市检察院听证员这一重要职务。丰富的教育背景和实践经历,使她在处理各类法律案件时,能够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王某某(化名)与张某(化名)的赠与纠纷
原告王某某(化名)与被告张某(化名)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王某某以与张某缔结婚姻为目的,先后为张某购买了价值7000元的手机、价值若干元的手表,代张某偿还贷款4000元,还多次向张某转账现金共计5000元。这些款项及财物均是王某某基于结婚目的向张某的赠与。然而,后来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未能登记结婚。王某某多次要求张某返还上述财物及款项,但张某并未返还,于是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折价返还全部财物及款项。

张晓慧律师的办案策略
张晓慧律师接受原告王某某的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案涉赠与系一般赠与还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开展了全流程代理工作。
首先,全面搜集证据,固定赠与目的。张晓慧律师系统梳理并固定了双方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购物凭证、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双方自恋爱之初即以结婚为交往目的,案涉全部财物及款项均系王某某基于结婚预期向张某的赠与,而非无偿的一般赠与。
其次,精准构建法律逻辑,明确返还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张晓慧律师明确指出,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财产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她还区分了一般生活消费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精准界定了案涉财物的返还范围。
最后,庭审充分抗辩,厘清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张晓慧律师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完整还原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过程及赠与事实。她有力地驳斥了被告“案涉款项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的抗辩意见,清晰阐明了案涉赠与的法律性质及返还的法定依据。

案件圆满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认定案涉手机、手表、代偿贷款、转账现金均系王某某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赠与条件未成就,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某折价返还全部案涉款项及财物,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恋爱关系中涉及大额财物赠与时,一定要明确赠与的性质和目的。当出现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张晓慧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问题,也为我们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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