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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律师助力,让加油站出租偷税处罚反转

2026.04.22刑事辩护8人浏览

加油站出租发包后承租人隐匿收入型偷税案件全解析
一、案情详情
在 20xx 年 xx 月 xx 日这一天,阿某某与何某某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阿某某将自己开办的春光加油站的全部资产以及经营权出租给陈某某,租期从 20xx 年 xx 月 xx 日开始,一直到 20xx 年 xx 月 xx 日结束,整整 8 年的时间。在这长达 8 年的租赁期间,陈某某成为了春光加油站的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权人。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陈某某在经营过程中竟然存在偷税漏税的故意行为。他私自使用个人收款码来收取加油站的营业款,而春光加油站及其投资人阿某某对此全然不知。到了 202x 年 x 月 x 日,某市稽查局作出了处罚决定,要求春光加油站以及阿某某按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缴纳罚款。
二、办案过程与思路
仔细分析这起案件,我们会发现处罚期的实际经营人并非阿某某。阿某某事先对偷税漏税这件事一无所知,而且在该期间也从未从春光加油站获取过任何利益,他根本不存在违法的故意和事实。基于这样的情况,辛律师认为,对于春光加油站承租经营期间的纳税义务以及相应的税务处罚,某市稽查局都应该针对实际经营者陈某某来进行,而不应该把春光加油站及其投资人阿某某认定为纳税义务人并给予处罚。但是,由于纳税争议在提起复议之前需要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之后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于是,辛律师指导加油站的开办者阿某某先行向税务局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之后,阿某某向稽查局所属的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却维持了稽查局的决定。客户阿某某对此不服,紧接着,辛律师又代理阿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三、案件最终结果
经过一番激烈的诉讼过程,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法院认为,稽查局所提交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实阿某某对春光加油站承租期间的实际经营收入以及偷税行为是知情的。而且,稽查局在没有完全查清春光加油站、阿某某、陈某某之间复杂关系的情况下,就贸然作出了案涉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春光加油站、阿某某承担案涉税款缴纳义务和罚款责任,这种处理决定是错误的。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税务总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办案心得总结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实务中,出租、发包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建筑施工、加油站出租等领域。在这类经营模式中,出租人、出包人往往面临着巨大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当承租人、承包人出现偷税行为时,极有可能导致出租方需要承担补税、滞纳金以及缴纳罚款等一系列法律后果。所以,在对外进行出租、出包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专业的税务律师进行把关。专业的税务律师能够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帮助出租人全面了解相关税务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屏蔽这些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也为其他类似情况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在经营过程中要时刻关注税务合规问题,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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