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当事人回归正常生活在当今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日益增多。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的万伟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无犯罪记录,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案件背景2023年6月,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张某某在介绍朋友阮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结识了名为“范玉莹”的上线。对方表示可帮忙办卡,但要求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用于“过账”。张某某将阮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对方,此后该银行卡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流入金额合计98万余元。银行卡寄出仅两天后,阮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某得知后主动陪同其到案配合调查。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上游犯罪被害人周某某、林某某、熊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48000元,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争议焦点1. 主观故意认定:张某某是出于办理信用卡赚取居间费的合法目的,还是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2. 情节轻重认定:涉案银行卡结算金额98万余元,张某某本人未获利,且银行卡失控时间极短(仅2天),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3. 是否应予起诉:张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获谅解、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万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并与张某某深入沟通,制定了以“争取相对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1. 从主观层面论证“无犯罪故意” - 区分合法目的与犯罪意图:张某某本意是介绍办卡赚居间费,与阮某某、“范玉莹”素不相识,交集仅限于办卡需求。 - 结合职业特性分析认知能力:张某某长期从事贷款中介业务,为办贷款收客户银行卡是常见操作,难以意识到行为涉刑。其聊天记录提问证明已尽谨慎注意义务。 - 区分故意与过失:即便有侥幸心理,其过错属疏忽大意过失,非刑法意义上的“明知”与“故意”。2. 从客观层面论证“情节显著轻微” - 强调时间短、后果轻:银行卡从寄出到案发仅两天,流入金额虽大,但张某某控制时间极短,未造成严重实际后果。 - 强调未获利:张某某及阮某某均未获利,与典型牟利帮信犯罪有本质区别。3. 全面梳理从宽情节,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 - 自首情节: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 积极退赔获谅解: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 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诚恳,无再犯可能。 - 人道主义考量:张某某妻子刚生育小孩,家庭矛盾突出,提起公诉将影响家庭及幼儿。最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 办案过程审查起诉阶段,万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详尽《法律意见书》,阐述张某某不构成犯罪或应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同时引导张某某完成退赔、取得谅解等工作,并就认罪认罚问题沟通。最终,检察院认可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 案件结果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以免除刑罚为宜。2024年4月28日,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不留犯罪记录。 典型意义本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1. 精准把握“主观故意”的辩护空间:深入挖掘当事人职业背景、行为动机、认知能力等因素,成功论证主观上缺乏犯罪“明知”与“故意”,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2. 全面运用“情节轻微”的法定条件:梳理未获利、时间短、后果轻、自首、退赔谅解、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等多项从宽情节,形成完整论证体系,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3. 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结果既打击惩戒犯罪行为,又贯彻教育挽救方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起案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充分运用辩护策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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