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遗嘱效力认定案彰显专业实力在西安,有这样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李露。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同时也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她不仅在专业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还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多年来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执业15年来,李露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深受客户的赞誉和信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她办理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遗嘱效力认定案例详情案情概况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在五姐弟中排行第二。2003年,因其父母无力支付购房款,张女士(化名)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125平方米的单位集资房(A房屋)。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由其负责照料起居、病中看护及身后丧葬事宜。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载明其享有的A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其他子女质疑该遗嘱的效力,主张其为律师见证遗嘱,但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故张女士(化名)的兄弟姐妹们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核心代理意见1.遗嘱真实性: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的遗嘱。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资料均属于佐证代书遗嘱真实性的证据。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根据录音录像内容,可以认定张母(化名)是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名虽并非其亲笔书写,但根据录像和照片内容可以证明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替签名,并亲自按手印。根据以上证据亦能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张母(化名)所立遗嘱应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其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2.张女士(化名)应多分份额:张女士(化名)为购买案涉房屋做出较大贡献,且张女士(化名)对其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该房屋的份额张女士(化名)理应多分。2003年购房时由于张父(化名)、张母(化名)无力支付,张女士(化名)出资18.6万元,对A房屋的购买作出较大贡献。且张女士(化名)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父亲去世之后,虽有其他兄弟姐妹四人,仍独自承担照顾年迈多病的母亲的责任,在衣食住行方面都对其照料有佳,并一手操办张母(化名)身后之事,并未麻烦其他兄弟姐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此,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张女士(化名)在继承其母亲份额的基础上,还应当酌情多分一定份额,房屋折价款共计1392593元。裁判结果1.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必须要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保证内容没有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根据张女士(化名)提交的证据,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案涉登记于张母(化名)名下的房屋归张女士(化名)姐姐张甲所有;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608970元;驳回张女士(化名)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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