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化解离婚纠纷难题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宋艳丽。她是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1974 年 11 月 19 日出生的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凭借自己的努力和专业能力,成为行业内备受认可的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宋艳丽律师的执业证号为 16101202111343276。无论是法理剖析还是人文关怀,她都能做到游刃有余,下面就通过一个她办理的典型案例来了解一下她的专业风采。 案件纷争缘起原告苏某晴(化名)与被告顾某(化名)的离婚纠纷一案,由幸福市和谐区人民法院受理。两人于 2008 年通过网络相识,2014 年步入婚姻殿堂,并在 2018 年迎来了他们的儿子顾苏某(化名)。然而,婚后男方多次在外赌博并欠下巨额债务,这使得原本和谐的家庭关系逐渐破裂。苏某晴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希望能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并提出了包括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诉求。被告顾某虽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部分财产分割以及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这让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抚养权归属、婚前房屋出卖款分割、被告父亲出资财产的性质认定三个方面。 精准代理意见宋艳丽律师作为苏某晴的诉讼代理人,围绕这些争议焦点,结合事实与法律,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代理意见。在抚养权问题上,宋艳丽律师指出,婚生子顾苏某自幼由苏某晴悉心照料,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情感依赖。而被告顾某在家庭生活中的参与度较低,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抚养权应判归苏某晴,且苏某晴主张的抚养费金额合理,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案涉幸福湾二期房屋的出卖款,宋艳丽律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该房屋是苏某晴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出卖后,苏某晴向其母亲支付的 26 万元,包含了婚前首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这笔支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剩余款项中的 5 万元律师费是苏某晴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支出,应从共同财产中扣除。关于被告父亲出资财产的性质,宋艳丽律师强调,被告顾某与安康置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涉款项以及家用轿车的购置款,虽然是由被告父亲转账支付,但这些行为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对被告个人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应的债权及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宋艳丽律师主张,被告在本案件中虽提供了其父母给其的银行转账流水,但该流水并不能证明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且未提供借条等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被告对家庭照顾较少,且因其赌博行为致使家庭损失大额财产,应支付苏某晴离婚损害赔偿。 理想裁判结果幸福市和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考虑了宋艳丽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了对原告苏某晴有利的判决。法院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在抚养权方面,采纳了宋艳丽律师的意见,判决婚生子顾苏某由苏某晴抚养,被告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800 元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这一金额与苏某晴的诉求基本接近。在婚前房屋出卖款分割上,法院认可了宋艳丽律师关于款项性质的认定。确认原告向其母亲支付 26 万元的合法性,该款项属于苏某晴的婚前财产及增值部分;同时认定律师费 5 万元为原告个人支出,剩余 64922.5 元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平分,苏某晴需向被告支付 32461.25 元。对于被告父亲出资财产,法院同样采纳了宋艳丽律师的意见。认定安康置业的退款、违约损失及诉讼费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家用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30000 元;车辆剩余贷款 62462.84 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此外,法院驳回了男方要求分割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 案例典型意义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在抚养权归属方面,强调了应以孩子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与情感依赖,为同类离婚案件的抚养权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分割问题上,明确了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出卖后首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清晰地界定了婚前与婚后财产的边界。而且,该案件还统一了父母出资财产的赠与认定标准,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无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宋艳丽律师凭借其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代理意见,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证明了她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众多遭遇婚姻纠纷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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