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显成效,专业律师护权益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专业的律师则是当事人最坚实的后盾。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23年,办理了2500余件案件,其中刑事案件1500余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他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罪缓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类型为开设赌场罪,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有三名被告人,甲(化名)担任赌场荷官,非法获利15980元;乙(化名)担任赌场理手,非法获利约2000元;丙(化名)提供赌博场地,非法获利7700元。还有丁方(化名)为赌场股东,均另案处理。2025年3月至4月28日期间,丁方等人在温州市鹿城区xx大楼xx棋牌室、纺织路xxxx室开设赌博场所,组织他人以“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通过抽头及保险分红获利,赌场共收入赌客赌资至少166万余元。甲受雇担任荷官,负责发牌及抽水;乙受雇担任理手,负责资金结算;丙明知场地用于赌博仍出租获利。案发后,甲、丙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乙在审理期间退赃。 律师核心辩护林上乾律师担任丙的辩护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罪名辩护**:林上乾律师提出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他认为本案系为赌博而凑人数,并非向不特定人员扩散以牟利;赌局规模有限,股东均参与赌博,更符合聚众赌博特征;抽头行为并非开设赌场罪独有。虽然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组织性、开放性和经营性特征,未采纳律师关于罪名变更的辩护意见,但这一辩护推动了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充分论证。- **财物辩护**:林上乾律师专门就丙被扣押的手机提出辩护意见,指出该手机仅用于收取租金,与本案犯罪关联性低,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返还。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手机“不属于犯罪必要条件,不宜予以没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最终裁判结果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系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丙的手机未被没收。 案件意义深远这起案件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多重价值。一是通过罪名辩护推动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充分论证,促使司法更加严谨;二是通过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让当事人能够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回归社会;三是通过细致的财物辩护成功避免当事人合法财产被不当没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林上乾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也为法律的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林上乾律师会继续用专业和责任,为更多的当事人守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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