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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平律师详解:宫颈癌术后输尿管损伤赔偿核心依据

2026.04.21医疗纠纷32人浏览

宫颈癌术后输尿管损伤延误诊治致肾切除,获赔 20 余万元案例剖析
一、事件缘由
患者某己,57 岁女性,于 2017 年 2 月因“绝经 5 年,阴道出血间断 1 周”入住某医院妇产科。经诊断,患者患有“宫颈癌ⅡA 期”及“高血压病”。随后,医方为其实施了“腹式广泛全子宫 + 双侧附件切除术 + 盆腔淋巴结清扫术”。
二、术后异常未引起重视
术后第 9 天(2 月 19),患者出现阴道大量流液的情况。医方进行膀胱灌注美兰试验,未见蓝色液体流出,于是排除了膀胱阴道瘘,但却未进一步排查输尿管损伤的可能性,仅仅考虑为“术后淋巴液”。3 月 17 日,患者再次诉说阴道有较多液体流出,医方依旧未予以重视。直至 6 月 5 日患者因阴道水样分泌物增多第三次入院,6 月 22 日行亚甲蓝检查后,才诊断为“输尿管阴道瘘”。6 月 24 日行输尿管镜检查,术中发现“进镜约 1cm 见缝线缝扎输尿管左侧管壁,缝线上方输尿管管腔明显狭窄”,至此确诊为术中输尿管损伤。
三、律师代理意见分析医方过错
李俊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全部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医方存在多方面的核心过错。
(一)术中操作不当致输尿管损伤
1. 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输尿管与子宫、双附件等盆腔器官解剖关系毗邻复杂,妇科手术中损伤输尿管的风险虽低(发生率约 0.16%),但术者理应熟悉输尿管解剖走行,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本案中,输尿管镜检查明确显示“进镜约 1cm 见缝线缝扎输尿管左侧管壁”,这充分证明医方在术中直接缝扎了患者左侧输尿管,严重违反手术操作规范。
2. 术中未能及时发现:输尿管损伤若能在术中被发现并及时修补,预后通常良好。然而医方术中未能察觉,从而错失了第一时间修复的机会。
(二)术后延误诊断长达四月,违反诊疗常规
1. 对预警信号视而不见:患者术后第 9 天出现阴道大量流液,这是输尿管阴道瘘的典型表现。医方虽行膀胱灌注美兰试验排除了膀胱阴道瘘,却未进一步排查输尿管损伤可能,草率地归因于“术后淋巴液”。
2. 反复错失诊断时机:3 月 17 日患者再次诉阴道较多液体流出,医方仍未考虑输尿管阴道瘘可能,未行静脉肾盂造影、CT 尿路成像等进一步检查。直至患者第三次入院、症状持续近 4个月后,才最终明确诊断。
3. 违反输尿管损伤诊疗规范:根据诊疗规范,术后出现不明原因阴道排液,应立即检测排液肌酐水平,如接近尿肌酐水平可诊断尿瘘。医方未采取任何有效诊断措施,延误病情长达 4 个月,直接导致后续肾功能不可逆损害。
(三)延误诊断导致不当化疗,加重患者负担
化疗禁忌症未识别:患者术后出现输尿管阴道瘘,属于感染性并发症,原则上应为术后放化疗的禁忌症。但因医方未能及时诊断瘘的存在,患者在此期间接受了不恰当的化疗。这不仅使得疗效受到影响,还增加了患者的身体负担。
(四)后续处理不力,最终导致肾切除
1. 保守治疗效果不佳:虽然后期放置了双 J 管,但由于输尿管损伤严重、诊断延误过久,患者仍逐渐出现肾积水、肾功能进行性下降。
2. 最终肾切除:虽经左肾造瘘穿刺术等积极处理,但因左肾功能已完全丧失,最终无奈行左肾切除术,造成永久性器官损失。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出具了详细的分析意见,明确指出医方存在诸多过错。医方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缝扎患者左侧输尿管壁,导致输尿管损伤,存在术中操作过错。医方术后对输尿管阴道瘘的诊断严重延误,从 2 月 19 日首次出现症状至 6 月 22 日明确诊断,长达 4 个月,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医方上述过错与患者输尿管损伤、肾功能受损直至左肾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责任。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帮助患方获赔 20 余万元。
这起案例给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提醒医护人员在手术操作中务必更加谨慎,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对于患者术后出现的异常情况要高度重视,及时准确诊断并妥善处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同时,也为患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借鉴。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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