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务等领域。接下来,让我们聚焦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背景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与王某某(化名)系夫妻关系,也由胡琳琳律师代理。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详情借款情况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王某某(化名)自2013年2月17日起多次借款,借据中载明借款数额为451500元,但部分借款实际出借金额与借据有差异。王某某(化名)则辩称部分借款为利息转化,并非实际借款。例如2013年2月21日的5万元是30万元半年产生的利息,2014年2月21日的5万元是之前借款截止到该日的利息结算等。还款情况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入账明细,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本金于2014年2月13日偿还。王某某(化名)则称实际还款情况与合作社陈述有差异,且认为借款利息应按实际借款227200元计算,已偿还利息超出应还利息,应抵扣本金。一审判决借款数额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利息偿还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应包括在内,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其他认定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化名)支付的款项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系利息,因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不支持其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借款合同效力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出借款项数额认定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予以确认,有争议的借款,因上诉人抗辩未实际交付不符合常理,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故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还款及欠款数额认定因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扣除资金占用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当事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辩护,最终赢得了二审的胜利,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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