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登记后一方后悔,若双方都同意改变离婚决定,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若仅一方后悔,离婚已成事实,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可按规定处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离婚登记是双方自愿且经法定程序完成的民事行为。冷静期内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未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若已领取离婚证,离婚关系已解除。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实务建议:若想撤销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及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若涉及财产等问题需反悔,收集存在欺诈、胁迫等证据,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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