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派出所不给予立案,若认为该决定错误,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核心分析:首先明确公安机关有立案的职责,若不立案应说明理由。控告人有权利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诉是保障控告人权利的途径。关键在于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证明应当立案。实务建议:收集好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派出所申请复议,按要求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若复议后仍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也可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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