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时可以约定放弃探视权,但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予以剥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核心分析:1. 探视权是法定权利,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2. 父母双方虽可协商探视方式等,但不能完全排除一方的探视权。3. 若约定放弃探视权,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务建议:1. 若双方想对探视权进行详细约定,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频率等具体内容,避免笼统放弃探视权的表述。2. 如果一方违反探视权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探视权。3. 收集对方阻碍探视的证据,如对方不让探视时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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