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撤销权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情形,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核心分析:可撤销合同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撤销权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效合同是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自始当然无效。可撤销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撤销权,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则合同有效;无效合同不存在此类权利行使问题。实务建议:对于可撤销合同,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存在可撤销事由的证据,如欺诈的聊天记录、胁迫的证人证言等。若要行使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是九十日),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一旦发现应及时停止履行,避免损失扩大。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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