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上述情形的也可暂予监外执行。2. 决定程序: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 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4. 收监情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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