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如下:1. 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这是为了维护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 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不得随意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3. 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4. 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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