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军人个人所有。2.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3.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 其他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总体上既要遵循一般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军人的特殊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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