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 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三个月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3.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上述五个月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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